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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认真落实好《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指导意见》,5月8日,我院召开了新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研讨会。学院院长程思教授、副院长胡善珍教授出席会议,各系部正副主任、各专业带头人、各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中心等处室负责人和教务处全体人员出席会议。会议由教务处处长武月锋主持。

会上,武月锋组织大家学习上级有关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的文件精神。随后工程造价、软件技术、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等六个专业负责人逐次汇报了本轮人才培养修订的基本概况,专业定位、课程体系、实践教学设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内容。

胡善珍副院长表示,我们既要看到学院近年的工作成绩尤其是青年教师的进步,也要看到目前的不足之处。他强调各专业要认真做好调研,按照新技术、新业态、新理念重视课程设置,跨界设置课程体系,积极回应“校企协同”育人的新要求,设计好人才培养方案。

程思院长作总结发言,他提出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将教育部、教育厅最新要求与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结合;二是将学院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与在外学习的先进经验相结合,注意“时代元素”进课程、进教材,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传统文化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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