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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而思学 2023-10-31 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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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做好建筑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业,其中涉及我市公路和机场建设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建筑业工程的项目参保,仍按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48号文件执行)工程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深入落实《通知》、《意见》要求,加大力度将交通运输行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通知》和《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建筑项目、全面启动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立健全高水平高效率部门协作、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等长效工作机制,形成费率科学合理、基金运行安全、制度不断优化、服务优质便捷、人性化的良好局面,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高水平、高效率部门协作机制

(二)加强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通知》和《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和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在2015年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四部门“邯郸市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增加联合印发部门,由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社保局组成“邯郸市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高水平、高效率部门协作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的主要形式包括部门联席会议、联合通报、联合督导检查、信息共享及经办对接工作机制。

1、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以领导小组名义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工作部署、通报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印发会议通报或工作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第四季度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我市建筑和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工作开展一次全面督察,检查工作部署落实和进展情况,进一步调度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并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信息共享和经办对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新建项目批准情况(首次通报包括在建项目情况),市社保局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参保信息的共享;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建立经办业务对接机制,各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与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对接、承办项目参保的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参保信息、保费核缴、办理证明的一站式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确保“先参保,再开工”。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有发放施工许可、施工登记或备案等职能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在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对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部门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或社保部门通报的未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落实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制度,对违规单位限期整改、严肃问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所属行业监管的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或其他信用体系。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管理、经办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列入我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责成工程责任单位启动问责程序。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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