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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为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自2018年11月10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申请,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清理《经营许可证》。自2018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止,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收回存档,对空白《经营许可证》登记销毁。
三、清退备用金。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清退工作。
四、履行监管职责。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后,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出入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政务服务要接受各类问题投诉、加强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9月20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开通“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小程序,广泛接收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网民可以使用手机进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或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登录小程序,就办事不便利、“一网通办”落实不到位、涉企政策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进行投诉,并就提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提出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专门研究,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清问题、查明原因、整改解决。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入境,且从申请之日起至取证时本人在境内。最后一次有效签注为深圳市签发(即签注签发地为“广东4403”),且签注的剩余有效期小于3个月大于15天。
2、申请人居住在深圳,并持最后一次签注在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登记办理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3、申请人已在有资质的照相馆获得有效的相片采集回执。
4、《台胞证》内须有一页以上的空白签注页;合订使用的空白《台胞证》不能网上申请。申请人的台胞证有效期必须比拟申请的签注至少长1个月。
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可使用本系统申请签注。
二、取证方式。
1、选择邮递办理的(服务范围仅限深圳市),由邮局上门向申请人收取台胞证、签注费和邮递费,并将制好签注的台胞证再寄回给申请人。
2、不需邮递的,请于五个工作日以后原签注过期以前,携带台胞证、网上受理编号或网上申请回执,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1楼(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缴费并领取签注。
三、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申请当天不计工作日;申请存疑须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收费标准
多次签注费100元,三个月一次签注费20元。
五、注意事项
1、网上暂不接受持派出所以外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人员的申请。
2、如果申请人不能在所持签注有效期内将台胞证交付邮局或到办证大厅领取签注的,属逾期居留,此次申请将不能使用,申请人需带相关资料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对于超过三个月的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网上申请可能会因为您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登记的信息与个人信息不一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成功。如果您的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请勿使用网上申请,须到解放路4016号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