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亮点简短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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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开始正式施。据最高法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受害人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解读内容,一起来参考下吧。

  第一篇:反家庭暴力法亮点简短解读

  亮点1: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第十九条规定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解读: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江苏等省实行的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参考。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亮点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医疗记录可维权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读: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正,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其中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亮点3: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

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可以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解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同时应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用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

  亮点4: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第二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制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解读: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基层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预防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二篇:反家庭暴力法亮点简短解读

亮点1:法律首次界定家暴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这是造成家暴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而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明确该法调整对象的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亮点2:共同生活人施暴有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该法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制。

亮点3: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在总则中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特殊群体特殊保护原则。

  亮点4:预防到救助的一条龙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和家庭纠纷的调解,强制报告义务,公安告诫制度等更为有利的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其中,强制报告义务是本法的亮点之一。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是对特殊保护原则的具体化。而公安告诫制度是本法的又一大亮点。即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即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据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对于父母等监护人实施家暴严重伤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情况,法律还特别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制度。

  亮点5: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也不要抚养费、赡养费,就是不想再挨打了,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申请。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硬性的保护方法。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保证”不家暴结果打死妻子

5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作峰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作峰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严重,长期对被害人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在本案中将被害人伤害致死,其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作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邻居赵某乙说,刘某这一辈子活得真可怜。刘某的丈夫杨作峰一直看不起刘氏,时常打她,尤其她丈夫喝了酒打得更凶。赵某乙时常看到刘某被丈夫打得鼻青脸肿。“多年来,杨作峰因怀疑刘某作风不好及没有生育儿子而频繁实施家暴,屡次将刘某打伤。”公诉机关指控书记录了杨作峰屡屡家暴的原因。刘某的养子小杨则说,“自懂事以来,父亲经常打母亲,打了无数次。有次母亲跑了,原因是一个月父亲把母亲打了五次,母亲害怕再挨打就跑了。过了一个月听舅舅说父亲写了保证书不再打母亲了,谁知这次他把母亲打死了。”

那张杨作峰当众写下的保证书未能保住她的平安,更没有保住她的命;那句“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刘某,否则刘某可离婚”的话成了一句谎言。

案例 没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家暴

2015年的一天,一个女子来到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找到路秀芳律师称她要打离婚官司。还没等路律师询问,这个女子就开始放声大哭,并不住大喊道:“我不想挨打,我实在受不了了!”凭借多年从业经验,路秀芳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家暴案件。

来者正是张丽(化名)。她说,她和老公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来她老公就动手打她。2012年,其老公不仅动手打她,还用钳子拔掉她的牙齿;2013年7月,张丽的老公在西安又打她,还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最终张丽趁着老公不注意的时候逃离住所,靠乞讨回到老家宁县,可父母不仅不体谅她,反而责怪她。当时张丽十分绝望,被逼无奈之下服毒,结果被路人相救。

很快,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件,但令路律师和张丽始料未及的是,法院开庭时,张丽的老公并未出庭且答辩,当时法庭上只有张丽一个人的陈述。路律师犯难了:陈某未出庭答辩可能直接影响判决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因为法庭上只有张丽的个人陈述,再加上张丽也没有证据证明她被家暴了。

2015年12月,庆阳市宁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原告与被告分居已逾两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近年来一直由被告及亲属抚养,宜继续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对孩子有探望权,探望时,被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2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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