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市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对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矛盾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责任心,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和记录在册,做到证、账、簿、地相符,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逐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实事求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类具体问题。
――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积极性,重大事项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严禁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全面核查,逐户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各地要以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前提,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面积为依据,切实摸清、核实、确认承包面积。要以村、组(社)为单位,逐户开展农村承包地面积摸底和清查工作,并对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进行分户确权颁证。
(二)据实确认,及时开展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退耕还林等面积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的,经营权转让、互换的,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应实事求是地实施变更或注销登记。农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由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应依法收回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方未及时交回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并予以公告。
(三)依法登记,切实做好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按照农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完善档案,规范资料信息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农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要以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后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信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资料信息准确、齐全、完整。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电子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系统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统筹协调,妥善处理有关具体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目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一)关于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核实确认,确权颁证。一时难以界定确权的,可待矛盾化解、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
(二)关于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与地类确认、农户承包地确认有误差的,分别由国土房管、农业部门负责指导,重新核查确认。
(三)关于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明确到户的,必须明确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丢失、残破的,要补签、完善。“四至”界限未明确的,必须明确。
(四)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五)关于农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对农户超越原承包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四荒地”,已被“二调”确认纳入耕地范围的,可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六)关于其他问题。在土地承包期内,村、组(社)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等占用的承包地,可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同的方式予以确权登记。对纳入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充分尊重承包人意愿的基础上确认登记。经依法确认被退耕还林的农村承包地,不纳入确权颁证范围。
五、精心组织,确保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加强指导,协调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建工作班子,组织专门力量,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制订实施方案,完善操作规程,强化日常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二调”到村、组(社)的集体土地确权面积、成果图等资料,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问题,配合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其他有关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信访部门要组织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有关信访稳定工作,做到一般问题不出乡镇(街道),重大情况不出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力度,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提供司法支持和服务;水利部门要提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信息,妥善处置有关矛盾纠纷;统计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统计协调工作,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要为调查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支持;林业部门要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及时妥善处理有关矛盾纠纷;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有关法制建设工作,促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要配合做好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提供支持服务;交通、移民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参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分工责任制,分解落实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任务。重庆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按原属地负责的原则分别由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负责组织实施。
(三)深入宣传发动。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不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执行法律规定的要求,更是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的需要,以此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印制经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完成后,市里根据对区县(自治县)工作考核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实际,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五)强化检查指导。市政府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纳入今年对区县(自治县)的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加强督查督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定期不定期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不力,导致农民群众集体上访、进京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其他恶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