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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理。

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一条 我局行政罚没收入是指依据《食品安全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我局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与计划改革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的各项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

第二条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1、各种收费、罚没项目的设立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2、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罚没实行罚缴分离,即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的模式。

4、执收、执罚单位的开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拨付。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业务的核算

取得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款项,应通过“应缴预算款”科目核算,取得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应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款时,应通过“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时,应通过“事业收入”科目核算。

第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事业性收费被检单位缴纳的现金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单位;单位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条 行政罚没收入和事业性收费以银行转帐方式缴入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单位应在款项到帐户后及时转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帐户。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行政罚没处罚或者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罚没范围或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罚没、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实施行政罚没、事业性收费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不履行行政罚没、事业性收费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罚没收入、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 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罚没、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支两条线制度基本要求

1.收费主体是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罚没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

2.各种收费、罚没项目的设立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3.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罚没实行罚缴分离,即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的模式。

5.执收、执罚单位的开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拨付。

收支两条线制度目的

企业作为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营利组织,实施“收支两条线”主要出于两个目的:

(l)对企业范围内的现金进行集中管理,减少现金持有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以实施收支两条线为切入点;构建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内部控制系统,通过高效的价值化管理来提高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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