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收支管理制度的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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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内部管理,转变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工作实效,制定机关单位收支管理制度,如下为具体范文,仅供参考!

篇一:机关单位收支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财务工作,严格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开支实行一枝笔审批,由分局长统一审批。各项支出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1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应有税务发票方可报销。

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单位的一切收入应缴交出纳,一切支出向出纳报销,只允许单位设"一本帐",禁止设立小金库。

三、加强收费管理,做到按规定、按时间、按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和收人情费。

四、及时缴存或解缴各项应缴收入,禁止截留、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

五、加强现金管理,出纳或收费人每日现金结存不得超过一仟元。

六、扣留违章物资要当面点清,当日入库(物交保管员,款交出纳),若当事人当天未来受理,必须由办案人员办理《暂扣未来受理案件物资登记表》,钱与物一并交保管人员保管,并按工商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扣留审批手续,严禁个人截留、挪用扣留及罚没物资。

七、个人向单位借用公物,须经领导同意,并向财产管理人员办理财产借用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八、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借用公款,借用公款要及时归还。

九、会计、出纳、保管、票证等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收支预算工作,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

篇二:机关单位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行为,提倡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经费支出管理应遵循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单位对经费支出业务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相关部门对其支出的审核、确认、支付等不替代单位责任。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工资福利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一、基本工资: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事业管理人员、事业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县规定的现有标准执行。

三、特殊岗位津贴:指根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或省(含)以上人社、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规定执行,经县人社局审核确认。特殊岗位变动的,取消特殊岗位津贴。

四、年终一次性奖金:由单位根据在编在岗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和有关规定抄表发放。

五、绩效考核奖:年终依据县绩效考核办法,分类分档发放政府绩效考核奖。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在日常中心工作中预发10000元内的绩效考核奖。具体发放标准参照每年的绩效考核相关文件执行。

六、专项奖:

(一)年度内获得市级(含)以上主管部门奖励的,其奖金来源属市(含)以上主管部门下拨的,获奖单位须提供获奖文件、拨款单复印件和奖金发放方案,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后方可发放。任何单位不得借上级部门、单位“过账”给工作人员发放奖金,也不得违规拨款到下级机构领取奖金。

(二)年度内获得县文明先进(红旗)单位的,按县奖励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年度内获市(含)以上文明先进(红旗)单位的,经县文明办审核后,按规定标准发放。

(三)单位(系统)内部年终考核评比,先进比例控制在20%内,被评为单位(系统)内部的先进集体可以发放1000元(含)以内奖金;先进个人可以发放500元(含)以内奖金;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立功、嘉奖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月最高补助不超过260元,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

八、加班补助: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交警、防火、防汛等单位,确需加班且不能补休的,可按县规定标准发放加班补助;国务院及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或省(含)以上人社、财政部门有文件规定的则按文件规定执行。

九、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为在岗在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得高于其基本工资与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由单位负担部分缴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任何单位都不准以现金方式发放住房公积金,也不准为工作人员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工会费等公务支出。公用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部分项目实行审批制。

一、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往返茶陵城区)公务出差(含学习、培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交通费标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分省内、省外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凭票据实报销。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330元以内的标准限额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凡由单位安排用餐的,不给予伙食费补助。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自带交通工具的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五)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六)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2)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3)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七)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八)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市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二、公务用车

(一)公务用车按有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其费用支出等按下列要求严格管理:

(1)定费用。所有公务用车费用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数(含加油、过路、过桥、保养、维修费等,司机工资除外);违章罚款由司机全额负担;全年无违章罚款且无交通安全事故的,对专职司机可以发放2400元以内/年的奖金。

(2)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按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务车用油管理可采取百公里耗油制。

(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过渡期内严控租车费用。单位没有车辆或车辆未达核定编制数,因中心工作、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等原因,确需租车的,在报账时应注明租车时间、事由、人员、目的地,凭租车发票每事或每月及时报账。但各单位本年车辆运行总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车辆运行总费用。租车标准:县内200元内/天,县外按市场价。

(二)严禁各单位长期租车和私车公养。

(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新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会议费预算,会议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当中,执行中不得突破。

(一)全县性会议必须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召开,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审核、按程序批准后予以安排,不得突破预算,并由县财政部门派人会同审核支出情况。会场一律不摆花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袋,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会议用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严禁发放纪念品、土特产、会议补助和误餐费等。

(二)会议分类及审批: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大会、县政协全会、县三级干部会,由县委、县政府审批;二类会议:县委全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全会、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县纪委全会、县委工作会、县政府工作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批。三类会议:县直机关召开的部门会议(包括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由单位党组(党委)会审批。

(三)会议时间: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3天,二类、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其中,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四)会议费标准。每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240元,伙食费不得超过120元,其他费用不得超过40元,合计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0元;一类会议期间,对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由会议承办单位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含交通费)的标准计发误工补助,在“其他费用”中统筹开支。

(五)会议预算: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一类会议费由县财政专项安排;二、三类会议县财政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四、公务接待费

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对口接待、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的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一)接待主体和接待对象:

下列来宾由县接待办负责接待。

(1)因公来我县的党和国家*,中央及国家机关副部级以上领导。

(2)因公来我县的省内外副省级以上领导。

(3)因公来我县的株洲市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副厅级以上的实职领导及从正厅级岗位退下来的老领导。

(4)来我县进行公务访问、参观学习等活动的省内外市(地)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兄弟县(市、区)四大家正职领导。

(5)来我县检查、指导接待工作的各级接待及警卫系统的领导同志。

(6)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对象。

不在以上接待范围内的来宾,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口接待,县接待办可参与接待指导。

(二)接待申报与审批:

属于县接待办接待的公务接待,由县委办公室审批;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口的公务接待由本单位审批。

(三)接待标准:

(1)接待用餐。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进驻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中餐不上酒。

(2)接待住宿。各级来茶公务接待对象的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县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乡镇、村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到单位食堂吃公务餐,公务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4)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到乡(镇)村(社区)的开展检查、考核、督查、调研等工作,一律到乡(镇)、村(社区)食堂吃公务餐,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安排在村干部或村民家就餐,按茶办〔20xx〕75号文件要求执行,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

(四)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一致。

(五)接待要求: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支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六)接待费报销。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外出学习考察

(一)出国(境)学习考察

(1)县直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出国(境)学习考察。

(2)县直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原则上不参加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如有特殊任务,须事先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3)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县委根据上级规定统筹安排。

(二)国内学习考察

省、市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外出学习考察文件或通知(各类协会、培训中心等社会团体下发的文件或通知不在此列)以及县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

(1)5人(含)以下,须事前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县领导审批;

(2)5人以上,须事前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县领导同意,再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六、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培训计划和备案管理。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本单位年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各单位组织出县培训须报分管县领导及常务副县长审批。

(二)讲课费(税后)。中级及中级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副高级工程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培训要求。培训以在县内开展为主,严格控制组织到县外培训。县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内部场所,如本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县内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组织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等承担培训项目。县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网络培训、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四)培训纪律。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个人学历学习、进修、培训不在其列,一切开支自理。

七、驻村帮扶

(一)驻村干部按县里有关文件规定发放工作补助、通讯补助等。

(二)后盾单位对帮扶村的帮扶应量力而行。公用经费帮扶每年不超过2万元;专项资金帮扶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八、赞助、捐赠。

县内单位不准搞庆典、拉赞助、捐赠。单位(含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公用经费拨给其他单位(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社区。

九 、工会经费。

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严格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突破。

行政对工会的补助金额,每年在法定提取金额的30%内且不超过2万元的,报分管县领导审批;超过法定提取金额30%或超过2万元的,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全年发放节日慰问品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

县里组织的各项大型文体活动等确需统一着装的,由承办单位向县委、县政府呈报,各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批复办理。

工会组织文体活动,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的30%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

单位可以组织工作人员在县内医疗机构体检,不得超过600元/人/年。

第七条 房屋装修费用(含大修理支出)

各单位严禁豪华装修办公场所,装修(维修)须事先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办理预算评审、政府采购、招标等有关手续,才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计划和金额执行,不得突破。

第八条 专项资金

各单位应严格管理好各项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县内各单位通过乡镇、街道和个人账户等转移资金。

(一)专项资金已明确到使用单位和具体事项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申报,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使用文件要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从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使用单位,未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由财政直接支付到使用单位。

(二)专项资金未明确到使用单位和具体事项的,需要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使用文件要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从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使用单位,未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由财政直接支付到使用单位。

第九条 工程款结算

单位工程款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县审计局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结算评审报告支付。工程进行了招投标的项目,因变更设计等正常原因增加工程量的,按中标下浮点同比例下浮。因特殊原因,但按有关规定批准的工程项目,统一按下列下浮比例结算:总造价200万元以下的按5%;200万元以上(含)的按8%。在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出来前,200万元以下工程不预付工程款;200万元(含)以上工程按合同规定付款,但不超过政府采购金额或中标金额的75%。

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也不得向单位内部干部职工集资。严禁对外单位或个人借出资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规定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为本规定贯彻落实的督查单位,负责全县经费支出工作的督查落实,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和项目负责人、纪检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超标准、超范围、超项目发放工资福利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对违规超发部分责令清退、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二、对违反商品和服务支出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超指标额20%以下的罚款。

三、对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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