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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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如下为具体内容,仅供参考!

篇一: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国家有关财政政策,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文字(1997)1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为保证具有特殊位置的首都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的计划、标准,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合理安排单位预算,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五条 公安经费和装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别业务费(以下简称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支出,以及各项收入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单位的其他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公安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公安机关预算中需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要分别列入市级和区(县)财政预算。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市级财政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可安排公安专项资金补助,用以增强市级公安机关的宏观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应遵循的依据是:

(一)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二)在上年度预算执行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度增减因素,保证其正常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特殊需要,应给予保障;

(四)对贫困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应适当予以专项经费补助;

(五)公安系统的行政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等由市级财政统一安排;区(县)财政酌情补助。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编报年度预算。

(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调整。

(三)各级公安机关遇有难以预料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追加预算。

(四)公安机关应处理好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

各级公安机关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报的科目要求,及时、准确、真实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在编报公安业务费各项费用支出决算时,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驯养费、服装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奖励费、专业补助费、户政费、禁毒经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消耗费列入“公务费”,其他费用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

在编报公安特费各项费用支出决算时,技侦设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特别办案费等公安特费列入“业务费”目级科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收入的内容

公安机关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公安机关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各级公安机关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级公安机关的其他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增减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支出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八条 支出的内容

公安机关支出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支出、公安业务费支出、公安特费支出、拘押收教场所经费支出、干部训练费支出、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其他经费支出。财政拨款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留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都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用于上述支出。

(一)公安机关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科目执行,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二)公安业务费,包括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装备费、服装费、消耗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奖励费、专业补助费、户政费、禁毒经费、其他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开支的事业单位经费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三)公安特费,包括特别办案费、密干费、特情耳目费、派遣费、据点费、情报费、境外调研费、技侦设备费、其他特费等。

(四)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包括看守所经费、治安拘留所经费、收容教育所经费、戒毒所经费、安康医院经费,其开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干部训练费,包括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校)开支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

(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

(七)其他经费,上述范围未包括的公安经费。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单位的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对公安特费中的特情耳目费、派遣费、密干费等开支,将特情、耳目、密干、被派人员本人签字的收据存入业务档案备查,不作为会计凭证,由经办人填写业务费报销单(注明上述人员代号),按规定手续报销;无法取得本人签字的收据,应由经办人签字并经领导核批后,存入业务档案备查。财务人员有权向业务部门查对。

(五)公安业务费和公安特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机密性和特殊性,应单独编制预、决算,单独建帐核算。公安特费帐册应单独装订,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取、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各级公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装备经费管理

公安机关购置技术装备,要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做到既要保证公安工作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的积压和损失浪费。对技术装备逐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购置大型设备,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论证小组,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顺利开展公安工作必要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各项资产,对保护国有资产的完好,保障公安各项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财务部门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和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分析与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二十七条 公安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财产物资使用与管理、效益考核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等情况的分析。

第二十八条 公安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审计、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计和检查工作。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章 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市公安局财务主管部门的职能是:对市公安局所属各单位会计事务进行指导,监督各单位各项经费的开支;负责管理市公安局机关的财务工作;组织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监督;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有关经费的申请、核拨;拟定装备、物资标准和计划;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公安各项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安系统所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均应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编配与本单位业务量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在任用财会人员时,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对管理公安业务费和公安特费的财会人员,要按照机要人员标准以及有关财会人员上岗要求,经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会计、出纳必须设专人担任,不得兼管。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其职权,任何人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应按照《会计法》、《人民警察奖惩条例》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财会人员,应按《会计法》、《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职业据点财务管理,纳入公安特费管理范围。

第三十七条 过去执行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篇二: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公安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浙江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财务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经费的预算和执行以及各项资金、资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各单位内勤人员为兼职财务管理员,业务上由警务保障室负责指导。警务保障室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各单位内勤进行一次财务培训。

第四条 全局所有收支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 各派出所、队实行备用金制度。全局各科所队处室中心统一到局财务报销,设立分户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费及罚没款征收及上缴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管理,全局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全部、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执收科所队处室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收缴分离,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接受外单位捐助款、物,应事先书面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警务保障室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物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收取的一切财物必须全部开具局统一发放的正式票据,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一切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经费支出坚持“保重点、保急需”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妥善安排各项支出。坚决杜绝和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支出按预算,管理按程序,使用按范围,开支按标准。

第八条 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指标,结合本局实际,编制各科所队经费包干预算方案,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各科所队应严格按照经费包干方案,加强经费使用规划及管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追加)专项经费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警务保障室审核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局申请追加专项经费。

第九条 警务保障室按各单位分设账户进行核算,及时反馈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状况。对经费余额不足或超支的单位,局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报销。

经费支出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原始单据。

涉及固定资产的报销,须先填写相关表格,待固定资产账户录入后方可报销。

各种报销的票据按规定的内容填写完整,并由经办人签名,注明用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用于特情耳目费用支出报销按财政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全局经费支出报销必须由报销单位填写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局财务审核, 1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批;1000-50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局党委决定后,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报销。差旅费用于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支出。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武财预[2012]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装备物品

1、装备物品采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各单位物品采购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价值800元以上及其他经费支出单笔金额1000-50000元以内,应事先填写物品采购、经费支出审批表,经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报批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50000-500000元以内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报批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局长同意后方可支出。5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按审批程序审批。交警大队、看守所、保安公司物品采购及经费支出也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警务保障室、纪检、审计职能部门不定时抽查。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收款所用的票据,统一由财务管理员向警务保障室领取,绝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非统一票据收取一切财物。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员为票证管理责任人,所有票据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领用和核销手续要完善,发生遗失、短少、被盗、被抢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财务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不及时报告造成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要有收款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出现作废票据要加盖或注明作废字样,并联次齐全。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配备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各单位内勤要勤报销,保持备用金的正常流转,严禁垫用备用金以外的款项。

第十七条 严禁白条抵库,民警因工作需要出差尽量使用公务卡支付,出差地点无法使用公务卡需借款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注意见,经警务保障室同意,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工作完结后,半个月内结算。现金借款无故不及时核销归还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公务卡透支因出差人不及时报销所产生的利息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八条 现金支付的范围按核算中心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纪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越权审批、不准自收自支、不准把预算外收入存到外单位、不准违规罚款收费、不准擅自印刷购买外借票据。

第二十条 单位负责人及内勤工作变动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办理交接手续,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违反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本规定,单位财务管理混乱,造成经费财产物资损失的,应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经济、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html> /> --> 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娶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观光等各种形式的消费。

第九条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产管理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

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彻查,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管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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