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上饶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机关预算管理制度!
篇一:机关预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依据《会计法》、《预算法》及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计财处负责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局财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厉行节约、加强监督”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项收支业务必须在财务制度规范下进行,严禁资金在财务体外循环和账外设置“小金库”。
第二条 各部门应当协助计财处共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一)了解掌握有关财经政策,熟悉财务收支规定。
(二)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编报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三)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经费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三条 年度预算管理。局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统一编制,计财处要切实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部门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基本支出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及标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先由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提出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新增项目需提供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及绩效目标等资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计财处汇总,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各项收支均应编入预算,经费支出遵循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局拟文批复下达。各单位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突破或变更预算指标,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或变更预算指标,由计财处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四条 加强月度用款计划管理。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须在每月20日前填报下月经费支出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交局计财处统一汇总编制月度经费用款计划,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批复下拨资金后实施,对未列入用款计划的费用开支计财处原则上不予保障,确需临时急用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预算盘子内由计财处协调处理。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五条 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并根据不同的支出内容,填写对应的报销凭证(会议培训报销单、公务接待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车辆费用报销单、经费支出报销单)。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时,必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或钢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原始凭证填制的日期、收款人及公章必须齐全,填制的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必须正确。对记载不正确、内容不完整或经涂改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六条 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情况使用现金结算的需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除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以外的零星小额费用(1000元以下)允许支付现金外,其余报销经费原则上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七条 办公费用管理。办公用品、耗材等一般由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和管理,并厉行节约。
第八条 电话通信费用管理。电话通信费用在预算范围内控制使用,通话要简洁明了,拨打内部电话使用虚拟号,禁打声讯电话,尽量减少费用支出。
第九条 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会议费管理。召开各类会议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会议管理的规定办理,尽量选择自有会议室。召开会议之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同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预算、结算清单等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 培训费管理。
1.经批准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函授及其他各种专业证书、学历教育的培训,培训结束后按市有关部门及局相关制度规定的标准报销,报销时应同时提供局相关审批手续及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2.举办培训班需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报销时应同时提供培训预算、培训通知及费用清单等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应厉行勤俭节约,费用在财政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开支。公务接待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般不予接待。接待费用按市有关公务招待费开支规定及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职能处室应建立健全内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车辆运行经费在财政核定预算内控制使用。公务用车燃油费、修理费要按月结算,及时报销,报销时需附费用清单。超预算的开支需办理追加手续,落实指标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费管理。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需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其他有效审批手续,无审批手续不予报销。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第十五条 采购经费开支管理。各类采购活动按市有关部门规定和局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活动结束报销经费时应同时提供有关采购审批、验收手续及采购合同等相关附件。构成固定资产的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或改变用途性质,并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经费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3万元以下(不含)的支出由相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填报《经费使用申请表》,计财处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含)的支出还须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费用发生后按报销相关程序及权限审批报销。
第十七条 借款管理。严格控制现金借款,提倡使用公务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应填写借款单,写明时间、地点、人员、事由,并按经费报销程序进行审批。借款须逐笔结清,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现金借款应在该事项结束后及时结清,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清的,需说明情况,报局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市机关服务中心、市机关保安中心属市二级预算单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款解决,并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费支出管理参照局本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涉及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工资调整、福利费支出、加班补贴、绩效工资等发放的方案须经局政治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机关食堂经费管理办法由机关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 报销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实际,局本级各项经费报销审批的基本程序为: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计财处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专项经费报销审批时须附《经费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由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且实际报销金额不得超过申请金额。基本支出当中的车辆经费、编外用工人员工资支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规性支出须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按报销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报销审批权限。
1.局本级经费报销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2.大额资金支付实行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除工资福利、水电等常规性费用外,对其它一次性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的费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报销程序审批报销。
3.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项目经费须依程序进行招投标后按以上权限审批报销。
第二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报销审批权限。
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支出在5千元以下(不含)的由中心主任审批,并由中心自行制定审批操作流程,并报局计财处备案;5千元以上(含)、3万元以下(不含)的须填制《经费使用申请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列支,且实际报销金额不得超过申请金额;3万元以上(含)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第六章 现金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算的,须按规定填写情况说明并由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销。周转备用金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限额和时间,备用金主要用于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备用金由结报会计负责领取、保管,并严格按备用金规定支付,日清月结,不得坐支现金,备用金不论多少,一律存放在保险箱内,以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票据的管理。票据的购印、领用、核销均需登记。收款收据的使用要有专人管理,工作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票据存根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认真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财政部门的年度考核验证。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面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全面、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好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工作,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对财务信息要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任何财务资料及数据。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应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计财处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及对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价。定期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计财处要接受局有关部门内部审计及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局开展的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机关物业中心属国有独资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经费收支管理由物业中心按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报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机关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饶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单位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我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上饶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科主要负责我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包括实物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我们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还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应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 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我们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在维持本单位工作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 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六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我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八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我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第三十九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四十条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十一条 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饶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篇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工会预算管理
(一)坚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编制既要体现工会的工作任务,又要考虑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要将有限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群众服务和为帮扶困难职工群众办实事上,用于工运事业发展上。
(二)坚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对已核准的预算,原则上不追加,如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开支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坚持预算管理的合法性,本级工会预算必须经过同级经审会和全委会审查通过,报市总工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坚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优化支出结构,在预算支出的安排上,要结合工会的重点工作,按照工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把资金用在刀刃上,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促进工运事业的发展。
二、工会现金、银行支票管理
(一)现金收入必须开县总工会统一购置发票、经费收缴发票,并当日入帐,当日送存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出纳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本级经审组织和上级工会财务人员对现金的库存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三)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互借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替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四)、现金支付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足转帐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可采用现金支付,本县内采用转帐支票结算,外地区采用银行信汇、电汇或银行汇票结算。
(五)领用空白支票必须填上时间、用途和限额,并办理领用审批和登记手续,支票签发后,应在五日内向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六)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假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七)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八)必须做好现金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对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九)定期做好银行存款对帐、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帐项。
三、工会收款收据管理
(一)由财务会计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缴交、检查等事项。应设置专用登记簿,如实进行购、用、存记录。
(二)出纳使用的收据应向会计领用,会计应在专用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收据的日期、收据号码和本数,由出纳在“领用栏”签字,并做好保管工作。
(三)严禁私自购买、借用、代开、套开、撕毁收据。
(四)填开收据时应按照顺序整份复写,项目填写要齐全,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或超票面限额使用,不得拆本分散使用,作废的收据必须全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私自销毁。
(五)出纳收到现金或银行转账款项时,应在开出收据时在“存根联” 上盖“现金收讫”或“记账联”上盖“转账收讫”章。
(六)出纳必须于每月底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收据领用人工作变动时,必须把其领用的全部收据收回核销。
(七)对整本用完的收据,应及时交给会计审核注销。
(八)已盖好章的空白收据丢失,应及时报告领导,并登报声明作废。
(九)收款收据存根保管期限五年,期满后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销毁。
四、工会财产管理
(一)财产管理范围 :1.固定资产: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对单价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2.低值易耗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或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 二)财产购置:1.购置财产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年初无预算而临时急需的财产,应作追加预算报上级工会审批后方可购买。2.属专控商品必须办理控办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 3.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有两人以上,购买时要货比三家,保证质量。 4.购置财产必须由保管人员验收,并根据发票填写“入库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保管员留存入账,第二联及发票送会计报销登账。
(三)财产建账: 1.财务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低值易耗品备查簿,以价值核算为主。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2.财产管理设立财产实物数量账,以实物数量核算为主,按照财产分类目录进行编号登记,掌握财产分布情况及变动情况。 3.设立财产登记卡,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原则,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财产管理要求: 1.所有财产均由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财产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工会财产。 2.财产按工作需要分配使用,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不得自行交换、移动。 3.财产使用要爱护公共财产,对因管理不善或失职而造成的财产丢失和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4.财产内部调拨、赠送、变卖、报废、报损等必须履行严格报批手续。由财产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填制有关表格,经审核按规定报领导或上级工会审批后方可处理。5.年终,保管员和财务组织开展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对财产盈亏情况应编制《财产清查盘点盈亏情况表》,并附文字说明,报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理。
五、工会费用支出报销审批: 1.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及原则。实行由分管财务工作的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工会的所有财务收支,都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审核报批,接受工会财务的监督管理。财务部门对于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有权拒绝报销。 2.报销凭证要求: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完整;购买物品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并盖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业务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品名不能笼统,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刮擦等现象;报销附件要齐全;如会议报销必须附会议通知文件和参加会议人花名册。3.报销审批手续和程序:由经办人填制“工会费用支出报销单”,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购置物品的必须有证明人或验收(保管)人签章;送会计审核;报分管财务主席审批;出纳办理付款手续。出纳付款时还要进行复核把关,主要复核报销凭证有无会计和主席签字,附件单据有无遗漏,并在报销凭证上盖“现金付讫”或 “转账付讫”章;有关人员签字必须用钢笔,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
六、工会报表管理:会计报表要求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表种类齐全。每年报表要严格进行审批,并建立财会档案。
七、工会财务民主管理制度:主席办公会要定期研究财务工作,发挥主席办公会集体决策作用。发挥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年度预决算和重大开支项目要经过经审会的审查批准,财务部门要定期分析财务收支情况,向经审会汇报,对经审会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改正,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