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医院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如下为具体内容,仅供参考!
医院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
为规范总医院医疗器械、医疗设备、低值易耗品、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以下简称医疗器械)采供管理工作,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成立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
略
二、采购管理、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
医疗器械采购由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
采购分类: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低值易耗品、检验试剂、卫生材料。
编制采购计划:
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实行归口编制,由各使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根据科室的工作需要,每月25日前申报下一月份实际采购计划。采购管理中心对各种申报采购计划审核、汇总按采购价值1万元以内、5万元以内,5万元以上报经分管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批准后的采购计划送财务列入采购预算并执行采购程序。
1、医疗设备、专科医疗器械由各使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清单、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署认可后报采购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编制采购计划。
使用科室撰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合理性的综合性评价,进行市场预测、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有义务在预测时间内回收投入的成本资金。
2、检验试剂、专科消耗材料由使用科室负责编制申请采购计划。
3、常用医疗器械、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由器械仓库负责编制采购计划。
4、临时需要的医疗器械、专科消耗材料由使用科室提前三日书面通知,预期采购供应。
5、非书面计划清单均不予接受。
三、采购医疗器械要以坚持制度、厉行节约、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公开竞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万元以内、万元以上物资应有3家以上(含3家)公司参与竞争。在招标、竞价、签订采购合同等一切采购活动中,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全程参与监督。
采购方式分类:
1、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使用科室需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研究讨论,邀请相关科室和部门人员参加。委托国家批准的招标机构按规定的招标程序(发标、投标、开标、专家询价、评价、定标及签字)进行。
2、专用设备、医疗器械或大宗物品价值在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低于该标准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采购,特殊或独家生产的仪器设备因无法实行招标,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3、低值易耗品、检验试剂、卫生材料,全年年批量采购金额在万元以上,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采购。
4、常用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实行招标采购,每年度招标一次。不能或不便于集中采购的万元以下物品,可以通过零星采购,但必须由三人以上共同询价, 采购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超过该标准必须按集中采购程序和方式进行。
四、采购医疗器械等要注意索取有效证件,并建立采购档案,以便对入库物品的校验和督查。(1)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3)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复印件;(4)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复印件;(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人员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和销售凭证。前款第(1)至(4)项规定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对国家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查验并索取相关资料。
五、医疗器械仓库负责各类物品的验收、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购进医疗器械进行进货验收,详细填写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注册证号、有效期、数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相同规定进行查验。严禁不合格产品入库。
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立即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六、严格植入类医疗器械的管理,使用科室真实规范填写《植入类医疗器械申请使用登记表》一式四联,保证植入类产品可追溯可召回。
七、依照流程办理采购物品的入库手续,做到验货签字,入库后及时将入库单、发票及其合同附件,按照财务规定进行传递。由财务股送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付款。
八、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医疗器械采购全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抽查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填写采购监督情况意见表及时将信息反馈。使用科室和器材库对采购的设备物品等进行全面质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及时纠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采购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使用科室座谈会,征求使用科室的意见,以便更好地规范采购行为。
九、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医院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购买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或者研制的医疗器械;3、购进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4、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十、医院一切采购工作应按规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通报、公示工作。
十一、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医院采购业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确保投资、质量、工期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招投标采购活动适用本制度。
大型医疗设备限定:
单件医疗设备价值大于20万元人民币。
成套医疗设备价值大于100万元人民币。
利用国际组织贷款、政府贷(拨)款以及面向社会市场公开招标的医疗设备,其招标活动,按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医疗设备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原则上都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医疗设备承制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总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招投标:
(一)医疗设备采购估算价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点医疗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上述规定额度以上的特殊、重大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或因设备采购全部具备条件后再进行招投标对工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经总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授权,方可自行组织招投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医疗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保证投资、质量、工期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发包:
(一)医疗设备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事故抢修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医疗设备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受技术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招标医疗设备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医疗设备采购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概算经总公司审定后,方可以进行招标准备工作。
(二)资金落实,医疗设备清单、施工方案、设计预算等设计资料齐全,委托手续齐全,方可办理正式招标工作。
(三)对于全部具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对工期有重大影响的特殊情况,经总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进行招标工作。
第八条 设备采购招标可以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4家;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3家。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完整、严谨。招标文件应包括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要按照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经院长批准后制做、发放。
第十条 投标人资格、资质由医学工程处审查、报院长审批后备案,经审定合格后投标人方可进行投标。
第十一条 设有标底招标的医疗设备,标底价格的确定应当科学合理。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预)算,依据有关的计价办法,结合市场供应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服务等方面的因素确定。标底(预算)在评标中应当作为主要条件,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所有接触过标底(预算)价格的人员都应严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负责独立完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医学装备委员会成员、科室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代表为评标委的召集人,评标委员与召集人的权利义务相同。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采用定量制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定内容包括投标人对招标书响应程度、设备制造方案、企业信誉及实力、制造周期、相同或相近设备的业绩、投标报价及质量保证体系等,其中投标报价因素所占权重不小于 40%。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评标专家人员的组成,由医学工程处会同纪(监)委按照专业性要求选聘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是品德高尚、公正无私、具有相关技术知识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道德品质有问题的。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
第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其他废标条件的。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标报告,按排名先后顺序推荐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提出确定中标人意见,报院长批准。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须经总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购入医疗设备投入使用后;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资料应归档备案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设备制造。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设备制造,也不得将中标设备肢解后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设备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医院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检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纪(监)委是医院行政监察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党委、纪(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医学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学装备故障紧急替代制度
第一条 医学工程处根据医院临床工作需要对全院医学装备进行配置。
第二条 重点保障急救类、生命支持类医学装备的临床使用,保证其100%的完好率。
第三条 日常诊疗工作中,在用医学装备发生故障且无法立即修复时,本科室若无可替换医学装备,使用科室应及时通知医政处(非工作时间通知医院总值班),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调配,满足临床救治工作需要。医学工程处保证设备调配后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大型医学装备故障应急
(一)大型医学装备(CT、MR、DSA 等)发生故障后,当班人员应立即向医学工程处报修。
(二)医学工程处接到报修后应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抢修,并将维修情况告知使用科室。
(三)不能立即修复时,由医学工程处向分管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汇报。
(四)修复后应及时告知使用科室、总值班及分管院长,以便及时使用。
第五条 调入科室及调出科室要详细记录医学装备的调配情况。
第六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医学装备的正常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