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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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区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长治市制定了《长治市城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以下为您带来《长治市城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全文,欢迎浏览!

长治市城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区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区政府设立,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实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条 专利资助主要针对专利推广实施项目资助。专利推广实施资助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资助在我区转化实施的已授权的有效优秀专利项目,该项目应符合省、市、区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并具有良好的实施和推广价值。

第四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发明专利。

第五条 提出实施资助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资金;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通过评审的方式确定,资助标准根据项目实施技术含量及技术难易程度确定。

第七条 申请专利推广实施资助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治市城区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年费缴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职称和在本单位任职或受聘期限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利奖励主要奖励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发明专利,其标准如下:

(一)发明专利申请奖励

1.年申请发明专利5?10件的单位,每件奖励3000?4000元;年申请发明专利11件以上的,每件奖励4000?5000元。

2.协助申请人完成发明专利申请的知识产权特派员,每件发明专利奖励300?600元。

(二)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3000?5000元。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仅限美、日、欧、韩),每件专利每个国家奖励5000?10000元,每件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

(三)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第九条 申请专利奖励,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奖励需提供发明专利申请明细、专利受理通知书、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需提供授权发明专利明细、专利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配套奖励需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的单位需向区科技局报送年度专利申请计划,专利申请前还需到区科技局进行备案,否则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专利资助项目和上年度专利奖励申报期,过期不再受理和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则追回全部资助和奖励资金,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进行审查,编制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年度计划,并将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和专利奖励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纳入下年财政预算,将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治市城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城政办发〔200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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