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陕西省电动车补贴详细政策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32号)精神,现将《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及补贴资金申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6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及补贴资金申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依据《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文件精神,在充电设施建成投用、验收合格后,落实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充电设备、电源设备、电缆等相关电气设备及材料;电网接入等配电工程;电缆沟、配电室、维修间、办公室、门卫及司机休息室、卫生间、场地平整硬化绿化、雨棚、围墙、给排水等土建工程;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工程;后台计费及管理系统、安防监控系统、消防、照明设施;其它内容等。
第三条验收项目为在西安市辖区范围内登记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内部自用投资建设项目、租赁服务投资建设项目等。(个人自有车位自建充电设施除外)
第四条充电设施按照对外经营和单位自用两种应用类型组织验收,对外经营的充电设施须包含充电计费并支持
“长安通”消费功能、充电设施后台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功能、支持移动终端充电设施查询功能;单位自用的充电设施视情况自主选择上述功能。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充电桩建设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房屋建筑与充电设施相关,应面积合理,符合充电站运营需求。
第六条申请项目验收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属地发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新征地建设充电站,提供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在自有土地建设充电设施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项目建设方案。
4.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等,单位自建的充电设施提供相应票据。
5.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清单,电力增容、配电、充电、换电、监控、计费、通讯设备、土建工程等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自行选择(见附件4)。
第七条项目验收申报、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一)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填写充电设施建设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以上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
(二)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后的材料报送至市发改委。
(三)市发改委对资料进行复核后,根据项目报送情况,组织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及技术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评审验收,依据充电设施建设验收标准(见附件2),出具项目验收证明。
(四)市发改委根据项目验收合格情况,制定补助资金计划并提交至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确认后将补助资金计划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六)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
第八条项目验收按规定流程进行(见附件3),验收所需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分别由项目所属地发改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留存。
第九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凡充电设施建设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给予追缴补贴资金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
第十条鉴于国家尚未出台充电设施消防标准,本细则暂不涉及消防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