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法婚假规定

思而思学网

2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条例修正案草案在再生育的条件;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天数,以及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期间的薪酬如何发放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方面均做了修改和完善。

婚假、生育假取代晚婚、晚育假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根据上海市民政局2015年发布的报告,上海男女的初婚年龄分别为30.11岁和28.14岁,已经远远超过国家之前规定的晚婚年龄。市卫计委副主任邬惊雷表示,在晚婚人群占多数的情况下,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同时晚育假30天的规定也调整为生育假30天。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支付生育津贴所需的资金是否会出现缺口?市卫计委副主任邬惊雷表示,新政策出台后,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对此,将保持资金渠道不变,即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将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此外,随着上海重组家庭的增加,针对重组家庭的生育愿望,《条例修正案》草案也做了详细规定。并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将配偶的陪产假由原先的3天增加为10天。

依据新通过的条例修正案,上海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过子女;

3、 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过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市政府已制定“二孩”政策实施方案

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本市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是否会出现大幅波动?本市的产科、儿科医疗服务以及教育资源的配置是否能满足生育增长的要求?

有专家表示,育龄妇女生育水平的大幅波动严重不利于教育、就业等社会事业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官方统计,全市常住人口中,外来常住人口占44%,外来常住人口中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意愿明显高于户籍已婚夫妇。鉴于他们在上海生育的子女绝大部分将在上海接受教育和就医,因此,上海不仅要确保户籍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而且要做好预报常住人口出生信息之内的工作,引导外来常住育龄妇女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

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丁伟在23日召开的市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有效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建议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进一步完善本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

市卫计委副主任吴乾渝在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透露,根据预测,在十三五期间,上海每年大约新增加出生人数四到五万,每年出生人口数为26万人左右。到2017年可能到达27.6万人左右的小高峰,2019年将逐步回落。目前,市政府已制定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工作方案,首当其冲的是产科和儿科的资源设置,据了解,上海现有87家可助产的医疗机构,产科床位4300张,可以满足政策实施后带来的生育增长的需求。下一步,市政府将加强产科和儿科服务体系的建设,医疗队伍的建设以及设施、设备的配备。并在全市建设五个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6个危重新生儿抢救中心。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