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29号),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为10.3%,月人均增加267元,全省共有28.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受益。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今年的调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同时考虑我省艰苦地区因素的办法进行,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挂钩调整中,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基础上,增加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进一步体现鼓励参保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即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计算。二是继续向高龄人员倾斜,并提高了倾斜标准。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65-69岁、70-74岁、75-79岁、8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分别再增加30、50、70、90元,与上年相比,每一档次增加了10元,明显体现了对高龄人员的照顾和关爱。三是充分考虑了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提高了标准。在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70元,与相比,增加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
通过连续1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910元,是2005年的3.11倍,在西北地区位居第1,在全国位居第4。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和明显改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抓紧落实,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我省第11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问答
3月20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这是我省第11次连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意义?
答:这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第11次连调,是在全省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加大、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发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的大环境下,给企业退休人员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我省民生改善“升级版”的执政理念,是省政府贯彻落实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按照“小财政办大民生”的执政理念,履行政府办好十项民生实事庄严承诺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拉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是从2015年1月1日起。
3、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养老金水平调整。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1%增加。
(三)倾斜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在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时符合第(三)项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四)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
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项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执行。
4、今年调整中如何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答:人社部提出,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考虑,调整水平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可以较好地引导和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因此,今年挂钩调整体现了与缴费年限、本人养老金水平两个因素挂钩,一是按缴费年限调整,即: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二是首次实行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即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这样规定,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参保人员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退休时多得养老金,也有利于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为避免与本人养老金调整挂钩产生差距过大的问题,又明确规定本人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为基数调整。
5、今年调整中如何落实国家文件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答:今年我省继续向65周岁以上人员倾斜,与去年一样划分为4个年龄段,即65?69周岁、70?74周岁、75?79周岁、80周岁以上,每个年龄段增加水平在去年基础上提高了10元,明显体现了对高龄退休人员的照顾和关爱。
6、今年调整中如何体现“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答:2009年至,我省连续6年执行国家关于“设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的政策,每人月均分别增加50元、50元、55元、65元、65元、65元,共计350元。今年调整中,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比提高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金额达到月人均420元。
7、对调整水平为10%怎样理解?
答:国家政策提出的“调整水平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是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部分缴费年限短以及达不到倾斜条件的人员,可能低于平均水平;部分缴费年限长以及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人员,将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
8、今年增加的养老金如何发放?
答: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仍然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1?3月份增加的养老金,由当地社保局给予补发并一次性划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存折或银行卡中。从4月份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9、今年调整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答:1?3月份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3月底前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退休人员可以在3月底到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到相关社保局咨询。省、市(州)社保局咨询电话为:省社保局:0971?8243351、8235672;西宁市社保局:0971?6163655;海东市社保局:0972?8611229;海北州社保局:0970?8642527;海南州社保局:0974?8511195;海西州社保局:0977?8222875;黄南州社保局:0973?8722781;果洛州社保局:0975?8384326;玉树州社保局:0976?8823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