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韶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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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曲江区、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参照制定方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联系电话:8876190)。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文件精神,借鉴有关城市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对象及安置地点

(一)改造范围

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范围内未房改的砖瓦结构平房、其他危旧职工住房(含无证集资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危旧住房等。

(二)安置对象

改造范围内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或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企业未房改职工住户以及城市棚户区危旧住房住户。

(三)安置地点

按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安置小区,原则上就近规划、分区集约安置。选址在交通便利、生活和城市基础设施相对配套完善的区域。

二、改造安置原则和政策

(一)安置原则

改造的安置原则为“尊重大多数住户意愿,集中安置;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安置对象得到安置后原有住房由政府无偿收回。

(二)安置标准

1.提供户型建筑面积约42m2的公租房供职工租住。

2.提供户型建筑面积约50m2或70m2的电梯安置房(毛坯房,以下同)供职工购买。

(三)安置政策

1.对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不满十六周岁)名下已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或选择放弃实物安置的职工住户,一次性给予每户25000元的安置补偿费,补偿后不再享受实物安置政策。

2.对已另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的棚改范围内的住户,可选择将现承租的保障房(含公租房)和原住房退回政府后购买电梯安置房,也可选择继续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既不选择购买电梯安置房又不选择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领取每户25000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

3.对无自有产权房屋的职工,可以选择租赁公租房,也可以选择购买一套电梯安置房。选择购买安置房的,50m2(含50m2)以内部分为1000元/m2(选择约50m2户型的以此价),选择约70m2户型的,超过50m2部分为2500元/m2。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测绘为准。以上购房价格适用于2015年底前确定参与改造认购的住户,后单价视工程造价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购买方式有:

(1)选择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方式缴清房款后,直接办理商品房证,办证所需业主缴交的税费由安置户按相关规定缴纳。

(2)交纳一定比例房款,安置户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商品房证注明各方所占比例)。此购买方式个人首次交纳房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60%(可以5%的比例递增至100%),国有产权部分可由住户按5%的比例逐级分期向政府购买,形成完全产权。购买政府产权部分按以下方式计算房价:8年内房屋售价不变,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不计利息,5年后至8年内缴完房款的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8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修费用)购买。安置户完全购买后,办理个人完全产权商品房证,办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购买职工按相关规定缴纳。政府产权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交房之日起计收租金,直至住户全部购买形成完全产权;也可以不购买,由住户长期租赁使用。

4.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但确实无能力购买且无自有产权的住户,在符合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政府统筹协调提供公租房进行承租,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5.对属集资建房(无证)的,可选择产权置换或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若选择产权置换的,可以1:0.6的标准置换安置房;原住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由住户或改造单位以2200元/?的价格互补差额房价款,原集资房由政府无偿收回。选择领取一次性每户25000元货币补偿的,则不计利息退回原缴交的购房款,原集资房由政府无偿收回。

三、搬迁补助、补偿标准  

(一)自行周转期房安置

对于在改造范围内需自行周转期房安置的住户,自签订协议两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次月起,按原居住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或人均260元/月的临时周转过渡费(对每月临时周转过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补足)。对选择购买安置房职工,周转过渡费发放至通知收房之月止后的三个月。

不需临时周转、签订协议后仍住在旧房的住户,自通知收房之日起给予三个月装修过渡期,期满后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拆除。

(二)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对于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住户,自签订协议起限期两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

(三)搬家费、炉灶费补偿标准

对于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均一次性按三人每户给予搬家费500元,家庭人口超过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自行周转期房安置的按二次搬家计算);每户炉灶费500元;空调迁移费200元/台;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由住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迁移费均凭迁移单位出具的发票予以报销。

四、搬迁奖励、处罚办法

(一)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的住户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旧房交与政府改造的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

(二)处罚办法

1.对超过规定期限签订《搬迁协议》及不按时腾空交出旧房的,取消全部搬迁奖励。

2.对不支持改造,拒绝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未房改职工住户,视为强占公有住房,责令限期搬出,并对占用期间,处以按同地段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两倍以上的罚金;逾期不搬或拒不搬出者,会同公安部门、城管执法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强行搬迁,并对占用期间,处以按同地段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处以三倍以上的罚金;寻衅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五、选房原则

符合购买或安置条件的住户在可供选择房屋范围内,按照“先签订协议,先选择房号”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若在规定的时间段签订,则按摇号顺序选房。

六、缴费规定

安置房全部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户按规定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选择购买的职工还需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包括共有产权房在内,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购房人承担。

七、附则

(一)本方案安置对象不再执行2009年10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市属退出企业规划改造范围内房屋搬迁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9〕236号)。

(二)本方案由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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