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
《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人薪〖1988〗2号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一九八七年10月起可以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均提高10%,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单位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四、首次受聘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补发工资分两段计算,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补发额按提高前的工资标准计算.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的补发额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计算.
五、企业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同类学校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企业自主决定.
六、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或补贴标准是否提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在地方的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等,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