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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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九条措施》已经市委三届第141次常委会议和三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月23 日

巴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九条措施


一、调控市场供需

(一)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科学安排普通商品住宅、高品质住宅及完善城镇功能用地。根据市场状况和土地使用权人意愿,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棚改、公租房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土地价款。

(二)依法依规采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司法拍卖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安置还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减少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

(三)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货币化安置比例须达到40%(只有一套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原则上不实行现金补偿安置)。棚改货币化安置可以使用国开行棚改专项贷款。

(四)加大“去行政化”力度,取消一切住房限购措施和“90/70”政策(即新建商品住房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占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允许企业开发建设满足各类市场需求的住房。

二、加强金融服务

(一)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

(三)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按首套房办理按揭贷款。

(四)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市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由受益的市、县(区)财政对金融机构按贷款金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使用公积金

(一)申请人在没有住房贷款余额(包括商业住房贷款),购买家庭普通自住房时,均按首套房贷政策执行。取消房管局出具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二)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职工有商业银行自住房贷款时,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小于6个月足额缴存额时即可贷款。

(四)在市内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在缴纳首付款后,余下房款可以全部使用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由原来的12个月放宽到24个月以内。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可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10年。

(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取消房屋租赁纳税证明。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额度调整为提取之前12个月已还购房贷款金额。

四、缓免相关规费

(一)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总额的50%,其余部分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

(二)自来水入网费在申报时缴纳总额的30%,余下部分缓至分户安装结束前缴清;天然气入网费在申报时缴纳总额的30%,余下部分缓至供气之前缴清。

(三)对建设公租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实施购房补贴

(一)凡在巴城老城区及各县城老城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并签订了正式网签合同的,每套住房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新区、新城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并签订了正式网签合同的,每套住房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200元/平方米的补助。享受住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签订网签合同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期间不得转让。

(二)严格控制补贴商品住房价格,凡享受价格补贴的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房屋所在区域当月平均价格。

六、落实税收优惠

(一)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将转移房屋权属的契税适用税率由4%下浮到3%(从6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维护环境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三违”建设,逗硬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销售、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

(二)在房屋预售资金严格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用地付清首付款后,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价款比例的80%确定预售房屋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封闭运行,70%用于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规费,30%用于项目建设。预售资金按销售合同全额缴入监管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银行严格执行监管账户有关规定。一旦出现售房资金“体外循环”,立即停止预售,并严格追究责任。

八、优化行政审批

(一)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防震、环保等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时间,加强项目过程监管。

(二)在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下,开发项目经批准可优化调整建设方案。确需调整用地性质的,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审批。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报规划部门备案后,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以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九、规范中介行为

(一)雷击影响调查评估费按投资总额或标的物价值的2‰降为1‰收取。

(二)设计、勘查、图审、测绘、评估、监理、造价咨询、各类评审、建筑材料检测在川办发〔2014〕34号文件规定降低10%的基础上再降低10%收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在原降低20%的基础上再降低10%收取。

(三)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房地产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化。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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