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银川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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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银川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办法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银川市商务局

11月6日

附件

银川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4]1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高污染物排放车辆,装有点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装有压燃式发动机、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具体参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划分。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七条 自10月1日至10月31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人和小微企业黄标车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分阶段差别化财政奖励补贴。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黄标车;

(二)年底前必须强制报废的车辆;

(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企业、外资企业的总部企业及下属独立核算企业;

(四)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五)连续2年未参加机动车尾气上线检测,连续2次上线尾气检测不合格,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六)201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银川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表:

车型

规格

提前淘汰

1--2年

提前淘汰

3-4年

提前淘汰

5年以上

备注

货车

重型

12000

15000

18000

改装类专项作业车,按改装前所属类型进行补贴;

无使用年限的车辆以注册之日起使用十五年内倒退提前报废年限。

中型

7000

10000

13000

轻型

5000

7000

9000

微型

4000

5000

6000

客车

大型

12000

15000

18000

中型

7000

9000

11000

小型

5000

6000

7000

微型

4000

5000

6000

轿车

1.35升以上

8000

9000

10000

1.35升及以下

1升以上

6000

7000

8000

1升及以下

4000

5000

6000

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提前淘汰的车辆按上述分类标准全额予以补贴;在1月1日后申请提前淘汰的车辆按上述分类标准全额的50%予以补贴。

凡符合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车辆,优先纳入中央财政政策支持范围。

对市交通部门管理的固定班线长途营运客车、县级固定班线大型营运客车、县际固定班线中型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运输等更新成本较高的车辆,由市交通局市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及支出责任

第十条 补贴资金来源: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支出责任划分

(一)市级财政补贴范围为车籍在市辖三区的车辆。

(二)灵武市、贺兰县和永宁县范围车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确保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级财政保障的补贴资金,其资金申领及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车主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车主携带以下资料到银川市交警部门办理申领补贴:

1.银川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可在银川市环保局网站查询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快车教育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3.机动车注销证明(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4.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5.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6.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7.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复印件三份,留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市交警部门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我市提前淘汰范围、车辆所属辖区、车辆车型与申请补贴金额是否相符等内容进行审核。市交警分局签署审核确认意见后,将资料转送市环保部门。

(三)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交警部门审核的淘汰黄标车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且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转送市商务部门。

(四)市商务部门负责对环保部门审核的淘汰黄标车申请补贴资金资料中,是否可纳入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范畴的车辆进行审核确认。市商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将资料返回市环保部门。

(五)市环保部门根据审核资料,对符合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的,填制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申请表报市财政部门。

(六)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到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将补贴金额转入车主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负责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初审;负责黄标车淘汰日常组织协调、定期汇总数据和具体淘汰实施工作。对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黄标车淘汰的回收、拆解;组织实施对黄标车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范畴进行审核确认;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黄标车淘汰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负责对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银川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淘汰黄标车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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