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为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在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呢?不订立又有那些后果呢?
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在保护程度上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依法维权造成了很大障碍。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不是所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需要具体来分析。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
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表面上看符合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但仔细分析,并不满足平等、自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要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剥削劳动者,而空白合同显然不满足以上要求。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用人单位会将合同全数收回。此时,劳动合同的内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填写,并不符合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要求,必然会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因此,有生效判例认为,流于形式的空白合同,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故意或忘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典型情况,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直接损害劳动者权益,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些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此时单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能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则当即与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切不可任由事实劳动关系形成。
4.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北京地区,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不支付双倍工资的,除非该相关人员能够证明其曾经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并被用人单位拒绝。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且其工作职责就包含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自身过错,并不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因此不能苛责于用人单位,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
5.法定顺延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第四十二条情形出现的时候,即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自然终止,需要顺延到该条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方可终止。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顺延期间劳动合同已经届满,需不需要签订新的合同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我们认为,既然合同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理应终止,只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导致在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得以存续。因此,此时不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自然顺延至情形消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时不应过分苛求用人单位,应切实实现《劳动合同法》的双保护原则。
综上,劳资双方都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行权力,履行义务。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