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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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秦政[2005]57号文件印发)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秦政[2005]154号文件印发),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保障老旧小区和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民主程序,严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制定关

1、加强协调管理。各区、市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开发商和居(村)民代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整个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纠纷的协调工作。

2、充分调查摸底。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前,拆迁申请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3、坚持民主程序。在各区、市开发区对拟改造区片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拆迁申请人要会同联合工作组组织居(村)委会召开两委班子、居(村)民代表大会,专题研究旧改工作,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征求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4、坚持政务公开。城中村改造区片的村委会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身份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名单进行确认并公示。

5、坚持严把政策关。各区和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拟改造区片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拆迁及其安置政策关。

6、坚持主动听证。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2006]38号)”的规定,对设区市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l50户以上、县(县级市)拆迁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75户以上的拆迁项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在广泛听取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指导拆迁申请人调整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体现以人为本,严格按程序实施拆迁

拆迁申请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一)公示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材料

应该公示的内容有: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拆迁政策;

2、所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其拆迁上岗证号;

3、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拟用于过渡安置的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安置房地址、结构、单价、层次、房号、朝向、每套建筑面积、安置房验收合格文件、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期房);在本拆迁红线范围内安置的,应注明待建安置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结构及价格等。

(二)组织房屋拆迁宣传动员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人。拆迁人无法直接通知的,应当在《秦皇岛日报》、《秦皇岛晚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单位和承租人。

2、组织召开有当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负责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拆迁动员会;被拆迁户不参加拆迁动员会的,拆迁人应逐户分发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资料。

3、要在拆迁工作地点设立接待室和举报箱,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公布接待时间(含节假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

4、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

(三)协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拆迁人受理评估机构报名。

2、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抽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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