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支一扶工资待遇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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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支一扶待遇及相关政策补贴如下:

在“三支一扶”岗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按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第二年按每人每月35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高校上学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毕业院校,免收服务费。

在外地高校上学的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户籍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保管。非津生源天津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户口由原毕业院校免费保存;服务期满在津就业的,按接收非津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户口可转至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考核不合格或2年内本人申请解除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或回生源所在地。党团关系随本人转移。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享有与服务单位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以及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享有与服务单位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可参加服务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审核,取得《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岗服务,服从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岗位调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业规章,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地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服务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单位外,不得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向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证明材料,报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方可离开服务单位;因正常休假离开服务单位的,应与服务单位保持联系;服务期满,应参加考核,并递交工作总结;离岗前须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

从2015年起,对支医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2015年起,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大学生,两年服务期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单位为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或医疗水平最高的乡镇卫生院。

(二)试用单位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确定年资较高、临床经验丰富的执业医师指导他们开展临床工作,提高他们的临床知识和技能。

(三)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试用期间,执行“三支一扶”计划有关管理规定,享受“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各项福利待遇。

(四)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试用期满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帮助他们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加考试,为他们到基层医疗机构独立开展临床医疗活动创造条件。

(五)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试用期满后,安排到招募时报考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支医服务。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仍安排到招募时报考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支医服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帮助他们办理参加第二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

天津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我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按照《关于做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津人〔2008〕54号)精神,主要优惠政策有:

一是“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且有职位空缺的,可直接录用,不再执行见习期。服务期满时为本科学历的,录用后直接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服务期满时为专科学历的,录用1年后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是涉农区县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每年要拿出三分之一左右的职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大学生。

三是“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关于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优惠政策。

四是“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后1年内,可作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的选聘对象,也可参加1次选调生统一招考。

五是“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

另外,可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2号)精神享受考录公务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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