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移交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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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行三供一业改革,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关于三供一业移交政策最新消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务院规定,“三供一业”移交要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从现在算,只有两年零两个月的时间。

这项改革,事关百万职工的切身利益。矿区改革是中石油所有改革中难度最大、问题最多、又是最迫切的。存在“领导怕稳定,员工怕失业,群众怕福利减少”的难题,以及“坐在树上砍树”的改革困境。

所有问题的核心,就是人的问题。中国石油现在有矿区员工14多万人,占整体用工的十分之一。14万人何去何从?政策已经明确,这次集团公司给出的是一道选择题。

一、划转。人随业务、资产走,积极与地方政府和接收方协商,将在岗人员随业务和资产一并划转。

这种模式与中央要求最相符合,但却是目前最难推行的模式。一方面,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相关业务表现出较高的接收意愿,但大部分都提出只接业务资产、不接人员的条件。有的企业虽然表示可以接收部分人员,但在薪酬待遇上也很难完全满足预期。另一方面,大部分矿区从业人员不愿意脱离石油。一家基层企业对员工进行了问卷调查,96.2%的人选择了“不想走”。

二、出劳务。划转有困难的,以劳务输出方式安排员工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这是从业人员最容易接受、移交阻力较小的模式。

三、内部调剂。确实不能划转或输出劳务的人员,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结构调整中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意见》执行。但这种模式难度也不小。低油价下,石油企业重组加速,冗员问题突出,内部回旋空间已经很小。

集团公司规定,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采取改制等过渡措施,先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不再给予补贴。改制后,这些企业将实现由体制内运营到体制外经营的转变,由依赖石油变成依托石油。前线生产支持基地的“三供一业”,则可作为生产服务划归主业统一管理。

对于这场改革,基层矿区员工怎么看?

“一名基层物业公司员工说,自己对社会化带来的变动也稍有不安,毕竟涉及到人事关系变动和职业生涯规划。但改革的声音喊了好几年,是大势所趋,胳膊拧不过大腿,相信改革对自己不会带来大的落差。希望改革靴子早日落地,在人员分流方面最关注公开公平。

一位油田供水公司的青年员工说,如果是整体划转和委托经营,自己都不担心,该干啥还是干啥,最担心的是接收企业“只要业务不要人”。同事之间讨论起改革也都比较平静,这两年石油企业经过降薪潮,待遇相比地方已无太大优势,即便离开石油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虽然困难重重,但改革也有利好。一是政策红利,中央财政将对原有设施维修改造提供50%的费用;二是集团公司处于低油价寒冬,广大干部员工容易理解支持改革。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坚持稳步推进,就能“用时间换空间”。

附:

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央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原政策性破产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集团公司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集团公司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集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集团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财政部、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补助范围是中央企业在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九条中央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签署框架协议的中央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形成本集团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8月底前报送至国资委、财政部,以后年度每年于2月底前报送至国资委、财政部。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以前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

(二)相关企业属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集团公司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协议、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二)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集团公司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9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每年于3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3)、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

第十四条财政部对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复核后,核定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并按照以下标准预拨和清算: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90%预拨。

(三)对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据实清算。

第十五条财政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底前,逾期未提交的,财政部将会同国资委进行清算审核。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部、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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