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内蒙古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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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近日调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不再实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重点转向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保障体系。

此次政策调整包括四个方面:停止执行农村牧区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政策,鼓励育龄夫妇按政策生育、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从1月1日起,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给予奖励。1月1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调整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不再实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重点转向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保障体系。“这是适应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也是兑现政府承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自治区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如下:停止执行农村牧区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政策。从3月30日起,废止原来的有关双女结扎户奖励办法文件,鼓励育龄夫妇按政策生育、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新旧衔接。实施新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原有的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对在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未休婚假的,可按新计划生育条例增加婚假;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仍按原条例有关产假、护理假的规定执行;截至3月30日未休完产假、护理假的,可按新条例顺延;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衔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未满14周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领取;子女超过14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再申领,确有需要并符合条件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截至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继续给予奖励。从1月1日起,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给予奖励;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后又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金不退还;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的衔接。截至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新条例规定,可领取一次性扶助金。1月1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延伸阅读: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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