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产假工资国家规定,南平产假工资如何发放谁发的怎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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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所享有权益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按照《规定》,今后南平市女职工享受假期等合法权益方面都将有哪些变化?昨日,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李硕闻,请她对该规定进行解读。

《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

“《规定》保护的女职工范围广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的群体。”李硕闻说,根据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都适用本规定。

将劳务派遣女工群体,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女职工(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情形的女性“小时工”),纳入保护范围,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即使是给‘个体户’做旺季短期帮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位女职工也有权获得《规定》的保护。”李硕闻表示,这样一来,以往的“边缘人群”也能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了。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在以往的工作中,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也遇到一些单位因女职工怀孕,而将其辞退的案例。因此,《规定》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此外,女职工生育所享受的产假也由原来的90天变成了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到难产的女职工也可以获得增加产假15天。同时,新规定对多胞胎母亲给予了人性化关怀,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据了解,1988年我国也有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但原规定对流产产假定义宽泛,一些企业为赚钱会尽量缩短产假时间。”李硕闻解释说,新规让流产产假时间规定更为刚性,明确规定为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些企业想节约成本,并没有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这样的情况在工作中也较为常见。《规定》出台后,女职工维权时,就可以找到参照依据。”李硕闻表示,规定中写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不得安排夜班

新规还对用人单位在日常、孕期不得要求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少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想请假哺乳,但一些单位都按照事假处理。因此,《规定》也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可享受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纺织、制衣等企业在南平较为密集,这类企业也主要由女工‘撑起大半边天’,该规定对今后企业文化的建设也有积极的作用。”李硕闻表示。

处罚严格情节严重的要遭关闭

从新规罚则来看,比起1988年的《规定》处罚更加明确化,力度加大。这就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自觉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原来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在新的规定里更加明确、具体。如:若让女职工进行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女职工在哺乳期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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