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产假工资国家规定,菏泽产假工资如何发放谁发的怎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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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国家最新规定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产假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昨天上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写入“全面二孩”政策,取消独生子女奖励,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强制避孕节育或也将成为历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决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作出调整。修正案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二孩与计生法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二孩拟延长生育假

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生育假,又称之为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延长生育假多长时间?

据了解,现行的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基础性产假为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奖励性产假包括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

生二胎有产假吗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以不违反计生政策为前提,即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因此,合法的二胎有产假。

生二胎工资受影响吗

根据《女职工保护规定》及《计生条例》,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生育假如何延长?

按照之前的有关规定,延长生育假作为一种奖励政策,只有晚婚晚育且生育一孩的女性可以享受,违反规定生育者是不能享受任何生育假的。

也即,过去是将延长生育假作为调控生育的一项工具,没有充分体现出对生育权利的尊重和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今后,如果一直沿用之前的政策思维,将延长生育假作为对生育二孩夫妻的奖励,则是对只生育一孩者的不公平,也无法体现国家政策的公共情怀。

众所周知,生育小孩并非女性或育龄夫妇的事情,而是双方家庭的事情。生育假的长短,表面上看仅关乎生育女性的利益,实则关乎夫妇双方乃至婴儿的利益。譬如,丈夫未享受生育假时,妻子生育假的长短直接关系到丈夫的切身利益,妻子的生育假长,丈夫照顾小孩的压力可能就轻很多,妻子的生育假短,整个家庭的压力就会瞬间增大。而且,有研究表明,母亲照顾婴儿的时间越长,就越有利于婴儿的身心健康成长。作为婴儿,享受母亲的抚育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不能因为是一孩还是二孩再有所区别。简而言之,无论从减轻家庭生育负担还是优生优育方面讲,都应该平等地延长生育假,而非再根据一孩、二孩的不同作出区别对待。

从政策本意理解,生育假不仅仅是奖励政策,更是善待育龄妇女和婴儿的福利政策。在全面放开二孩之后,需要淡化生育假的奖励因素,更加注重其福利因素,更强调其公共性和平等性,既不因人而别,也不因一孩或二孩有别。其实,统一延长生育假,还能避免在不同岗位间产生不平等现象。例如,现实中,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育龄妇女大多可以享受符合规定的产假,而一些私企迫于用人成本,会限制育龄妇女产假,更不会在法定假期外增加其产假。假设实行统一延长生育假政策,加上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等于缩小了不同人群间的差距。

总而言之,生育假关系着育龄妇女,婴儿以及生育家庭的权利,与其他假期有本质区别。不分一孩还是二孩,均可无差别地享受延长生育假这一福利,体现国家在善待特殊群体上的责任与担当,更是平等对待社会成员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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