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
1、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8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6、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假天数
1、基本产假:98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98天
3、难产产假:98+15=113天
4、助产产假:98+7=105天
5、生育多胞胎产假:98+婴儿数15
6、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产假:20~30天
7、怀孕三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产假:50天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独生子女证》应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
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