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获悉,近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将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内大部分市州执行的发放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60元。对这些市州的独生子女父母来说,这是首次调高奖励金标准。
2017年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对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首部《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至孩子14周岁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奖励时限延长至子女18周岁止,但“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这一现金奖励标准从1987年以来20多年“原地踏步”。
此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后,奖励金发放渠道不变,仍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变。夫妇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市低保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安排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支;其他情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仍按原有渠道列支。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昨日,成都商报(微博)记者在春熙路做了一个关于独生子女奖励金的随机调查,走访的近30位市民中,有逾三分之一的市民表示“不知道、没听说过”有这笔奖励金。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发放年限是多久?费用的发放细则如何?受访市民中85%表示“不太清楚”。其中,民营企业员工更是绝大多数都表示,“单位没有这项福利”,“老板不发,没处去领”。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50、60后”的独生子女家长都表示领到过独生子女奖励金。54岁的吴阿姨的女儿已28岁了。“独生子女奖励金,好早之前的事了,领过的嘛。”吴阿姨说,她和老公的单位都曾发过独生子父母奖励金。
40岁的张女士的经历很有代表性。她在曾经供职的单位领到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夫妻俩每月10元。后来她跳槽到民营企业工作,就再没领过这笔钱,“老板不发,没处去领。”张女士说,“大概多数人都不会为了每个月的几块钱跟公司闹翻了丢了工作吧。”在记者随机采访的过程中,大多数早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市民都不清楚自己可以申领独生子女奖励金。
在外企工作的32岁的曾小姐,她是记者采访中为数不多的领取到独生子女奖励金并且了解有这笔费用的年轻妈妈。曾小姐所在的单位每个月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金是45元,曾小姐说,“孩子半岁之前是每个月45元,孩子再大些就是每月8元,一直发到18岁为止。”
2017年独生子女政策最新标准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