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庆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重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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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面二孩配套政策正式落地,其中就对独生子女奖励做出了规定,2017年重庆独生子女奖励规定的具体内容尽在下文!

2017年重庆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2017年3月31日,《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出台,《条例》针对重庆全面二孩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就包括了重庆独生子女奖励相关规定: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2017年4月1日

2017年重庆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请看>>【重庆独生子女证办理指南】

独生子女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还能享受到以下待遇:

1、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2、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3、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4、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其他规定: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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