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部门停征四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全文】

思而思学网

近期,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质检部门也即将取消四项行政收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要求,今年4月1日开始,质检系统将会再次取消或者停止征收4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3、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4、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并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可以列入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范围,不可以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和收费。)

取消或停止征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后,相关单位需要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相关经费,再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统筹给予保障,不可以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在此其中,行政单位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会有有关经费的支出,划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给予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和保障难题。

为了保证取消或者停止征收收费政策及时有效的贯彻实施,质检总局迅速研究制定《通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于收费政策进行全方位的解读于细化,用来明确国家级与各省计量收费停征项目表(草案)。并且要求与质检系统有关单位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依照《质检收费十七不准》中所提到有关的要求,坚决贯彻实施好收费的新政策。

与此同时,第一时间于质检总局门户网站上打开取消或停征收费宣贯专栏,用来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第一时间发布《通知》、质检总局贯彻实施方案,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收费新政执行之后,质检总局还会在配合财政与物价还有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期,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取消或者停征收费的部门与单位或是机构,按依照有关规定下发处罚,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资讯: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

3月27日,记者获悉,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要求,自2017 年4 月1 日起,41 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同时,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新规实施后,将减轻企业和市民个人的负担。

据介绍,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 项,其中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清真食品认证费等费用,共12 项。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等费用,共23 项。

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 项,其中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 传递费、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目前,我市相关单位正在陆续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同时,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