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低工资是以多少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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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上海市人社局30日发布消息称,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增加到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增加到20元。

2017上海最低工资

市人社局今天发布,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增加到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增加到2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第1-12个月统一在去年最高标准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并增加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也相应提高。详见图解↓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综合考虑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资上调幅度,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不仅提高待遇,也简化操作,方便失业人员理解政策和计算待遇。

“先归并”,即先将目前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三档设置的不同标准,就高统一归并至最高档。“再调整”,即在2017年第一档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52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调整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随着4月1日起最低工资的提高,本市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作相应调整。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从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

同时,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提高医保封顶线

增加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将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为减轻参保职工自负医疗费负担,本市将适当提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4月1日开始,本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①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20元/月。②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③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拓展阅读: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公布的最新消息:从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为2300元,增加了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为20元,增加了1元。这是上海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24次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关于最低工资调整后会有哪些新变化,让我们一睹为快吧!

一、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拿到手的最低工资为2300元,但不包括下列4项费用

1、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这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2、不包括伙食费、交通费、住房补贴;

3、不包括加班费;

4、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最低工资上涨,一裁终局的金额也随之提高

当仲裁事项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每项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即从2017年4月1日起,每项金额均不超过2300元12个月=27600元时,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也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间,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也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即2300元。

四、职工最低病假工资不得低于1840元

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的前提为劳动者全月提供正常劳动,若劳动者因病缺勤,导致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2300元80%=1840元,且1840元为劳动者实际到手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承担。

五、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当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用工单位,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即从2017年4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实际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六、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此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实际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七、赔偿损失后,到手工资不得低于2300元

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且扣除赔偿后工资余额不得低于2300元。

八、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不得低于2300元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标准为工伤劳动者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劳动者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分别应按照工伤劳动者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60%向工伤劳动者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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