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外参保人就医政策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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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社保局发布《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治疗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专门对患有恶性肿瘤在市外继续治疗的结算工作与范围进行了调整与放宽。

东莞市外参保人就医政策

该意见稿指出,为做好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确保我市继续治疗结算不受影响,从7月1日起,因患恶性肿瘤,已在市外医院进行放、化疗或手术治疗且需要在该院继续进行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可凭原就诊医院上一次住院有关诊治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外医院继续治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

事实上,2013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恶性肿瘤的继续治疗结算工作就作了详细规定。

该《细则》第19条明确规定,因患恶性肿瘤,已在市外医院住院进行放、化疗或手术治疗且需在该医院继续进行住院放、化疗治疗的参保人,可凭原就诊医院上一次住院有关诊治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外医院继续治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

乍一看,意见稿调整的内容与《细则》第19条的规定似乎并无不同。但记者仔细阅读3遍之后,才发现意见稿调整的内容与《细则》第19条相比,少了几个字。而这少掉的几个字意味着,我市对患有恶性肿瘤在市外继续治疗的结算工作与范围进行了放宽,进一步方便广大参保人市外就医。

据市社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最重要的是:“需在该医院继续进行住院放、化疗治疗的参保人”改为“需在该院继续进行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去掉了“放、化疗”三个字,由“住院放、化疗治疗”变成“住院治疗”。这意味着,继续住院治疗期间,参保人享受医保支付待遇的环节不再限定于“放、化疗”过程,还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例如检查等相关治疗环节。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治疗有关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社会保障分局、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确保我市继续治疗结算不受影响,从7月1日起,继续治疗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因患恶性肿瘤,已在市外医院进行放、化疗或手术治疗且需要在该院继续进行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可凭原就诊医院上一次住院有关诊治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外医院继续治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

二、原核准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其继续治疗待遇仍有效,且按上述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三、原《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社保〔2013〕64号)第十九条中关于继续治疗的有关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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