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保扣除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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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社保扣除标准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下面搜集了关于河北省社保扣除标准,欢迎阅览!仅供参考!

在单位,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 对职工很实惠啊,即:交一得二,便于自己今后住房方便!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仅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具体的列支标准还有待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例如江苏省政府规定,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缴纳的不超过一个半月工资额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准予扣除。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实际发放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据此,各项社会基本保险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一般是由各省级人民政策规定,请查询当地的规定。补充保险的扣除范围也是由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通常补充养老保险费适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当地的政策规定,但税前扣除的比例均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

拓展阅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则实施细则》同属于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生效。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九)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销售货物收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细化。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销售货物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而未具体说明“销售货物收入”的含义,也没有列举“货物”包括哪几种类型。因此,在本条例中有必要回答这些问题。

原内资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本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将销售货物收入单独规定,将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另外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收入”主要是企业销售以下几类货物而取得的收入:

(一)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最重要的类型。

(二)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产品可以作为广义的概念,进入流通领域的则成为商品,而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但是也发生交换的,则是狭义概念的产品。因此,这里将产品和商品并列作为货物的类型。

(三)原材料。是指原料和材料的合称。原料主要是指来自采掘业和农业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如矿石、木材等;材料则是原料经过加工后可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物品,如从矿石提炼出的生铁或炼成的钢,还有木材经过初步加工后形成的用于建造房屋的木构件。

(四)包装物。是指为包装商品、产品而提供的各种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可随同商品、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以及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都是本条所称企业销售的包装物。

(五)低值易耗品。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以及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不同于固定资产的特点在于其周转期限短、价值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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