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温补贴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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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温天气的到来,许多人都在问,其实高温补贴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高温补贴标准2017新规!

高温补贴标准2017新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家呼吁,高温劳动保护要有刚性规定

“我认为,针对建筑工人、环卫工人、交通警察、炼钢工人等特殊工种的高温劳动保护立法工作应该尽快进行,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也体现了社会对劳动者的一种关怀。”王亚之说。

“虽然没有高温休假的具体规定,但有关单位还是应该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做好防暑降温,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孟繁刚表示,劳动者在高温工作中中暑可以算作工伤,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旭阳认为,一个小小高温补贴落实起来总是走样,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关条款过于含糊,政府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以至于可操作性差。

他认为,对于全国而言,一部统一的法律很难顾及到高温津贴的方方面面,比如南北方气候差异的问题。但对于建筑、炼钢及一些特殊岗位职工的权益,我们应该有刚性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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