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如下为深圳市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表,仅供参考!
深圳市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表
深圳市社 保 缴 费 比 例 表 | ||||||
序号 | 保险种 | 适用范围 | 险种类别 | 缴费基数 | 单位 | 个人 |
缴费比例 | 缴费比例 | |||||
1 | 养老保险 | 深户 | 基础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 2030-20259 | 14% | 8% |
非深户 | 基础养老保险 | 13% | 8% | |||
2 | 医疗保险 | 深户及非深户 | 综合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 4052-20259 | 6.20% | 2% |
非深户 | 住院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 6753 | 0.60% | 0.20% | ||
非深户 | 农民工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三档) | 6753 | 0.45% | 0.10% | ||
3 | 生育保险 | 深户及非深户 | 购买综合医疗保险对应的生育保险 | 2030-20259 | 0.50% | 0 |
非深户 | 购买住院医疗保险对应的生育保险 | 6753 | 0.20% | 0 | ||
4 | 工伤保险 | 深户及非深户 | 工伤保险 | 2030-20259 | 0.63% | 0 |
5 | 失业保险 | 深户及非深户 | 失业保险 | 2030 | 1% | 0.5% |
6 | 住房公积金 | 深户及非深户 | 住房公积金 | 2030-20259 | 5%?20% | 5%?20% |
7 | 残疾人 保障金 | 按年交,每年7-8月缴纳。 | ||||
9 | 政策详解 | 1、2016度深圳市社平工资:6753元,购买社保基数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的3掊,即不超过67533=20259元。综合医疗保险的基数不低于社平工资60%,即675360%=4052元。 2、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2030元 (注:2017年6月1日起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30元,按最低工资缴交的基数到时会自动增加到2130元。) 3、工伤保险每个企业不一定是一样的。 4、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例如一个工厂有1000人,该工厂应该安排残疾人的人数为10000.5%=5人,如果该工厂没有残疾人,则需缴交残疾人保障金为:67531280%5人=324144元。 5、员工缴交基数原则上应该按员工本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缴交。 6、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只有深圳市有此规定,其他地区必须所有险种全部购买)。 |
深圳社保补贴政策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责任和缴费标准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可自愿向市社保机构申请缴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申请一次性补缴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后,已到账月份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缴费比例按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规定执行;补缴月数不超过该参保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
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一次性补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2月。
一次性补缴额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
一次性补缴后,统一按月缴费基数之和的8%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按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三)缴费金额到账后,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三、待遇计发
(一)根据本通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一次性补缴不改变其首次参保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根据本通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缴清全部费用后,因一次性补缴形成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其中按广东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因一次性补缴形成的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按深圳办法核定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因一次性补缴形成的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根据本通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计算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缴清全部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后,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四、其他
(一)市社保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应组织人力、物力,严把审核关,确保工作顺利落实到位。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