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二胎补贴政策,内蒙古对生二胎有没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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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全面放开二孩的第四个年头了。然而,现在却有数据表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短时间内使得我国新生儿数量增长,但对长期来说影响并不大。所以国家正在针对这一现状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发放二胎政策补助,以求减轻社会抚养负担,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那么内蒙古二胎政策补助金额是多少呢?下面思而思学小编给您介绍2019内蒙古二胎政策最新补助金额。

2018年3月30日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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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是在2010年开始进行试点工作的,到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二胎政策,只要是满足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妻,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可以生育二胎。内蒙古相关国家部门以中央下发的文件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民情,制定了适宜与当地的内蒙古单独二胎政策,你是否知道内蒙古单独二胎政策是在何时全面实行的?

一、内蒙古单独二胎政策是在何时全面实行的?

0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就广大民众颇为关心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发表消息:内蒙古正在开内蒙古“单独两孩”政策将于上半年出台。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第十八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确有本条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申请生育子女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起步较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于那些满足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妻,需要按照要求书写申请书,并通过审批之后,才能生育二胎,由于内蒙古的少数民族较多,故而满足条件的情形也是较多的。

由于国家的强制要求,基本所有用人单位都为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而参保者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如何报销了,那么呼和浩特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一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呼和浩特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受理:岗位责任人:市医保处生育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要求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2.申请人填写《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时限:即时。

审查:岗位责任人:市医保处生育保险中心负责人。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时限:15个工作日。

发放岗位责任人:市医保处生育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和财务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信息录入;2.财务审核和发放。时限:即时。

华律网提示:呼和浩特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为申请人填写《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然后市医保处生育保险中心负责人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最后由生育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和财务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录入后,发放报销金。

报销范围:

(1)女职工生育津贴;

(2)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5)国家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呼和浩特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呼和浩特生育保险产假待遇: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90天计发生育津贴;

(2)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3)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4)女职工满24周岁及以上,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在90天基础上增加44天。难产的,另增加15天生育津贴。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工资。

呼和浩特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按照呼市的规定,产假为134天(按晚育且已领独生子女证来计算,就是90+44=134天。)。假如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3000元,她生育前后共134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3000元÷30×134,则她在产假期间共可得津贴13400元。

男职工以本人月缴费基数计发,护理假工资=(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30天)×10天。

报销标准

1、正常产支付2000元,难产支付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支付300元,怀孕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1000元。

2、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1200元。

报销条件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5.参保职工单位工作满一年,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

报销材料

一、女职工申报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2.诊断证明书(原件);

3.婴儿出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剖腹产的出具病历;

6.领取独生子女证,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企业女职工自愿领取此证且24周岁以上生育的,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可多享受44天津贴,行政事业单位不享受此项待遇;此次报销未提供此证的,以后不再补发此项待遇。)

7.生育二胎提供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8.本人中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二、男职工申报材料:

1.配偶生育后医疗费收据;

2.男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4.本人中行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申报材料:

1.医疗费收据;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3个月以上流产需提供病历;

5.本人中行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报销流程

1、提出申请

2、医保中心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3、核准人员审查

4、领导审批

关于生育保险的常见问题

1二胎报销标准和一胎一样吗?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二胎可以报销,和一胎的报销标准是一样的;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二胎是不可以报销的。

2夫妻只有一方参加了生育保险怎么办?

如果是女方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都不变;

如果只有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2016年3月24日之前生产的员工,可由男方报生育津贴。

3在非定点医院生产可以报销吗?

在非定点医院生产,生育医疗费是不能报销的,但是生育津贴依然可以领取。

4生育保险可以转移吗?

不只是呼和浩特,现在全国范围内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不可转移,养老和医疗保险可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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