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自主招生简章考试科目真题答案和录取结果通

思而思学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结合我校专业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特点,我校继续面向全国自主招生,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领导机构

我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为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招生计划

我校自主招生计划为450人。

三、招生专业及类别

我校自主招生分为A类计划、B类计划两个类别,两个类别不可兼报,一经选定在自主招生各环节中不得更改。各类别对应专业及招生计划如下:

类别

专业(类)

科类

招生计划

A类计划

材料类

理科

50

B类计划

船舶与海洋工程

理科

20

工商管理类

理科

30

机械类(机电)

理科

40

能源与动力工程

理科

20

土木类

理科

30

机械类(车辆)

理科

20

采矿工程

理科

10

电子信息类(工学)

理科

50

计算机类

理科

40

自动化类

理科

30

海事管理

理科

5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理科

30

数学类

理科

20

制药工程

理科

10

经济学

理科

5

经济学

文科

6

工商管理类

文科

12

新闻传播学类

文科

6

法学

文科

10

社会工作

文科

6

注: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可根据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报名条件

我校着力完善综合评价体系,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具有崇高理想信念,思想品德优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优秀高中毕业生,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可自愿选报相应类别:

1.报考A类计划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高中阶段参加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比赛省级赛区(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不含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外观发明专利),或在材料学科领域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

(4)对材料学科有浓厚兴趣,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具有相应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须提供详实支撑材料)。

2.报考B类计划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不含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外观发明专利),或在本类别的学科领域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4)高中阶段公开发表文学作品或获得全国性作文竞赛国家级奖励。

(5)在本类别相关专业有浓厚兴趣,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具有相应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须提供详实支撑材料)。

五、报名程序

我校自主招生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与书面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网上报名

考生进入全国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zzbm/),按要求注册并完整填报基本信息,在志愿管理界面志愿学校中选报武汉理工大学,并按我校要求进一步完善报名资料,报名成功后打印申请表等内容。我校网上报名从3月14日开始,3月25日截止。

2.寄送材料

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按要求准备报名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A4标准左侧装订,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封面,无需另制封面):

(1)打印自主招生申请表。由中学对考生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其他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签字加盖中学公章。申请考生自荐报告(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特长及爱好、对拟报考自主招生学科或专业的认知等。

(2)考生高中阶段全部获奖证书复印件、公开发表作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由所在中学对其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未经中学审核签字盖章的材料视为无效)。

另外,如果有考生所在中学、相关学术科研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的实名推荐材料,推荐内容应包括对考生的鉴定依据及推荐意见等,须附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表现的佐证材料及推荐人简介,并如实提供推荐人联系方式。推荐材料可在全国统一报名系统中按系统要求上传。

考生必须将申请材料于3月31日前以快递方式寄达我校招生办公室,我校收到寄送材料后将通过报名系统反馈。报名材料不全、涂改或3月31日后寄达者,视为无效报名。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六、审核与考核

1.材料审核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收到的考生报名材料分学科进行审核,确定参加我校考核学生名单,并于4月30日前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并公示。

参加我校考核考生需根据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费〔2009〕331号)文件规定,须在4月30日至5月15日登录全国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进行考核确认、缴纳测试费100元,并打印准考证(具体要求见我校4月30日前公布的学校测试公告http://zs.whut.edu.cn/)。

2.学校考核

学校将对通过初审的考生进行考核,考核以笔试和学科专项测试或特殊专长考评的方式进行。

笔试科目为能力测试(满分300分,内容为数学与逻辑、中文阅读与表达、探究与创新能力),侧重于考察考生的学科特长及创新能力等。

笔试后,对于A类计划的考生,学校将以面试形式进行学科专项测试, 主要考察考生对材料相关学科的基本认识和兴趣,对化学、物理相关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及综合素质等。

对于B类计划的考生,学校将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对经我校初审认定的考生公开发表专著、论文、发明专利、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等材料进行学科特长、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专长考评。

报到及现场确认时间为6月10日,届时参加学校考核考生须携带高中阶段所有获奖证书、作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供现场查验(具体要求见我校4月30日前公布的学校测试公告http://zs.whut.edu.cn/)。

考核时间为6月11日,考核地点为武汉理工大学。

对来自全国83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市)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农村优秀特困生,经由考生本人申请,我校审定,可资助考生来校测试的部分费用。

3.资格认定

对于A类计划考生,学校先确定笔试成绩最低分要求,再按照总成绩(笔试成绩和学科专项测试成绩之和)排序统一划定合格线,确定自主招生入选资格考生名单。

对于B类计划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总成绩(笔试成绩和特殊专长考评成绩之和)排序,考虑不同省份教育的差异性,本着促进公平、优化生源结构的原则,分省分文理科划定合格线,确定自主招生入选资格考生名单。

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我校将于6月22日前在本科招生网公示入选资格名单,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并公示。

4.诚信考察

考生本人及所在中学、相关学术科研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推荐和申请工作,推荐和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三年内我校不再接受该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考生,同时取消该考生的自主招生资格,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报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处理。

七、录取办法

入选我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办(考试院)的统一安排和我校要求填报自主招生志愿。

A类计划入选资格考生,只能填报材料类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模拟投档线下20分且在当地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之上,体检合格,学校予以录取。

B类计划入选资格考生,可根据文理科填报B类计划中的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模拟投档线下30分且在当地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之上,体检合格,学校予以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区、市)的投档线,在填满高考专业志愿表的前提下,满足其专业志愿。

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经有关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录取后,我校将于7月30日前在本科招生网公示录取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并公示。

八、监督机制

1.我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规范管理,考核过程全程录像,专家名单、面试顺序和面试考室由抽签随机确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7-87651423。

2.我校将参加自主招生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我校本科招生网(http://zs.whut.edu.cn/)、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上进行公示。

九、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05号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430070

咨询电话:027-87859017,027-87858399

十、其他

1.本简章由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有变化,以新规定为准。

????????

微信公众号:零点高三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