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广安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思而思学 2023-10-30 08:02:09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广安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

广安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全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特制定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70号)精神,结合广安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广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扩大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

(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改革任务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城区和建制镇落户条件,在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研究制定租赁房入户的具体办法,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优先解决失地农民进城落户问题;优先解决外出返乡创业人员进城落户问题。

(二)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2.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区市县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者,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资格。各地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常态开展“标准地址、实有房屋、实有人口、实有单位”信息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严格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覆盖全部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按照中、省要求,逐步理顺市县事权关系,落实中、省关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事权合理划分市县政府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地方税体系,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责任分工

(一)重点任务分工。

1.制定《广安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

2.制定《广安市租赁房入户暂行办法》。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制办

3.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移民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开展实有人口登记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具体工作职责。

1.市公安局:制定全市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户口登记统一制度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牵头组织开展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鼓励转户农民进城投资创业、兴办实业和就业,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新落户人员的平等待遇。

3.市教育体育局: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充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权利。

4.市民政局:进一步完善城乡标准地名标识数据库建设,规范街(路、巷)及楼门牌设置和号码管理,完成街(路、巷)牌和楼门牌制作装订工作;积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应征入伍、城市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治参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优惠政策和权利。

5.市财政局:进一步理顺市、区(县)事权关系,积极落实国家、省涉及农民市民化的各项政策和支出,统筹安排,协调和管理户籍制度改革资金,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将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完善并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政策;按照中、省相关政策,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7.市国土资源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9.市农业局:围绕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0.市林业局:完善农村林业产权制度,保留因户籍制度改革的农村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11.市卫生计生委: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规划,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其他常住人口同等纳入疾病防控范围;按照中、省相关政策,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计生服务范围,做好计生工作的衔接工作。

12.市统计局:完善人口变动和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方法,重点对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等数据的监测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牵头建立全市常住人口统计大数据体系,有效整合各类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实现部门数据高度共享。

13.市扶贫移民局:承担农村贫困人口劳务扶贫培训,促进农村贫困人口非农就业。

14.市工商局: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和促进转户农民进城投资创业。

15.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积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对转户农民进城投资创业的,按相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16.市法制办:严格审核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中、省、市部署的重点改革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市政府成立广安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17个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并落实专人办公,负责抓好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17个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口迁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各地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迅速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大推进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保障力度,对申办居住证的群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将街(路、巷)牌和楼门牌制作装订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2015年9月底前完成所有城镇街(路、巷)牌和楼门牌制作装订工作。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点,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由辖区政府全额保障。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及时对配套政策进行调整规范,跟踪出台工作措施。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各项政策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实行每月、每半年、每年定期报送制度。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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