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从今年开始推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康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且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该制度预计将覆盖近80%的持证残疾人,164万人次残疾人受益。
据悉,社会救助方面,除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首次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其个人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方面,浙江省将受益面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浙江省将范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人康复补贴方面,将受益人群从0至6周岁扩展至0至18周岁。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方面,浙江省扩面为所有持证残疾人,对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家庭经济情况、残疾程度等分别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据介绍,各项补贴标准明显提高。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上,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按2015年底浙江省城市、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653元、570元推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95.9元、171元的生活补贴;并每年随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并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在残疾人康复补贴上,取消了原来按家庭经济情况给予分档补助,统一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从1.2万元提高至2.4万元;并对0至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增加补助年限;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记者还获悉,浙江省首次提出,低保家庭残疾人3年内就业收入不计入低保核定,并对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予以政策补贴。同时,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各类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奖励和补助力度,不仅明确按比例就业单位和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标准,而且还提出对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聘用非全日制残疾人用工的集中就业单位予以优惠扶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浙江省还加大医疗康复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报销;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和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都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市、县(市)都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