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残联等1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下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的残疾人。
2、具有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并热心助残,以师带徒的形式,对本市户籍残疾人开展授艺培训的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或参加全国或省级(含)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前三和前二名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培训,免收职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2、残疾人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就业相关的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给予最多三次补贴,依次分别给予实际培训费的100%、80%和60%,但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3、师带徒培训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承担带徒任务的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或大师工作室、参加省级或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前2名和前3名的,其场地、授课、耗材及、食宿等费用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4、对参加区、县(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或以训代赛的残疾人选手(项目),比赛(以训代赛)期间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补贴,并根据竞赛成绩,按其所获积分给予每分300元的奖励(税后)。对参加省级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的残疾人选手(项目),按其所获积分给予每分500元的奖励(税后)。
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流程见附件1。
二、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不含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对与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0%-200%和20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人,每年分别按当地1个月和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在该单位就业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月份进行计发。
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对上年度实际在岗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且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占残疾人职工总数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1人,每年按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3、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对因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实施残疾人职工工作环境或设施设备无障碍建(改)造的用人单位,按建(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用人单位所在写字楼公共区域的无障碍建(改)造,按建(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建设单位50%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对符合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创建标准的用人单位,按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实训结束后,实训残疾人被实训单位招用或由实训单位推荐实现就业的,实训基地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补贴。同一学员同一实训项目,在同一或不同实训基地参与一次或多次实训,只享受一次补贴政策。接纳我市特教学校(院)学生进行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参照此标准进行补贴。
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补贴申报流程见附件2。
三、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单位附设机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开办费补贴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地要根据机构创办规模及安置残疾人数,给予3-2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同一机构因扩建扩容而进行规模升级,再次申报开办经费补贴的,补贴标准应扣减上次补贴额度。
2、就业安置补贴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安置1名本市户籍残疾人,每年按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在该机构就业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月份进行计发。
3、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对因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无障碍建(改)造的机构,按建(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扣除省补资金后其实际承担的保费,由机构和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贴申报流程见附件3。
四、进一步落实残疾人电商文创就业创业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从事“云客服”、“云审核”等居家网络就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网商创业者。
2、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
3、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实训基地和孵化园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
4、组织或参加残疾人文化创意办展和作品出版的独立法人单位和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对从事“云客服”、“云审核”等居家网络就业的残疾人,每月工时超过20小时、每小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给予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就业补助。
2、对年销售额20万元以上、处于创业成长期需要购买淘宝(天猫)直通车推广商品(服务)提升人气且符合淘宝(天猫)直通车准入条件的残疾人网商,按照“个人出一点、阿里巴巴补一点、当地残联贴一点”的原则予以补贴,残联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最高档执行。
4、对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实训基地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享受实训及留用补贴。
5、对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孵化园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按创业孵化园入驻残疾人企业(机构)场地租金减免的总额,或帮助加盟残疾人建立创业就业平台的开发、运营,及其孵化服务费用,给予创业孵化园(平台)全额补贴。同一残疾人企业(机构、户)入驻(加盟)同一或不同创业孵化园(平台),最长补助时间为3年;根据创业孵化园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情况据实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对有关专业机构举办全市残疾人文化创意产品展销会,以及残疾人参加区、县(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摊位费全额补贴,但每个摊位最高补助5000元;同一年同一人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个人在正规机构出版发行文化艺术类作品,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残疾人举办个人展览,获区、县(市)级以上残联或文化部门认可的,给予5000-20000元的补助。
残疾人电商文创就业创业补贴申报流程见附件4。
五、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就业创业证》,合法从事各领域、各形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创业补贴
对实际创业满6个月以上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根据其创业资金投入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享受开办费补贴后,残疾人创业每满1年的,可再次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但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人,6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该开办费补贴。
2、贷款贴息对申请创业资金贷款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按贷款额的5%的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30万元以内。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报流程见附件5。
六、进一步落实农村残疾人就业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农村残疾人就业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实体。
(二)补贴标准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全年用工在60天以上)且日均劳动报酬不低于100元的经济组织实体,每安置1人,按其实际就业时间每满一月给予1000元的就业补贴;日均劳动报酬在50元-100元的,每安置1人,按其实际就业时间每满一月给予减半补贴;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困难残疾人代养代销产品的,每成功辐射、扶持1户,每年给予500元的扶持补贴。
农村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流程见附件6。
七、进一步落实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
(一)落实资金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由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市级财政每年将根据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点及各地补贴制度的绩效情况,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程序见附件7)。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将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联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绩效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创新创优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项补贴政策进行专业化审计、调查、评估,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名制信息平台,加强对补贴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配合残联完善落实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协调沟通和数据共享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挂靠残疾人就业等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取消其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报程序和要求。本《通知》所列各项补贴,如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等相关就业、培训文件的补贴重叠的,可从高,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杭财社〔2009〕377号)、《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工程的意见》(杭残联教就〔2010〕8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残联教就〔2010〕86号)、《关于杭州市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经费补助的通知》(杭残联〔2014〕72号、杭财社会〔2014〕22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及辅助性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杭残联〔2016〕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