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 《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新《意见》有哪些变化?哪些人会受到影响呢?快随小编一起来瞧瞧吧!
补贴对象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具有本市户籍。
资料图 摄影 李剑铭
补贴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对于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
以上个人缴费部分补贴年限为至到达法定领取年龄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止。本办法出台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法定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其补缴费用的分担比例按前款规定执行。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93号)规定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3.申请办法
市本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凭申请人户口本、《残疾人证》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填写参保申请表,各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经镇(街道)残联、社保等相关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各区残联审核。对于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年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无需申报缴费,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差额部分由本人缴纳。
各县(市)的申请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1.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持证残疾人,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额的40%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按相关政策进行补缴或延缴的,给予个人缴费额的40%补贴。补贴年限为至每月领取养老金止,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2.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以当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40%给予补贴;退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一次性补缴的,按一次性补缴额的40%给予补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补贴年限(含一次性补缴年限)男不超过25年、女不超过20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时间段,不同时享受上述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3.申请办法
市本级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直接补贴到残疾人个人的办法;一般一年度补贴一次,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上一年度的补贴事宜。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残疾人证、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村(社区)填写参保申请表,经镇(街道)残联、社保等相关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各区残联审核,通过后于次月将补贴资金拨入各镇、街道,并下发至残疾人个人。
各县(市)的申请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本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