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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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这两项补贴政策实施近4年来,为困难残疾人提供了有力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19年10月,全市共有57805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共发放资金8.01亿元;86125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共发放资金8.8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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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2016年1月起,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持有宁波市常住户籍并持有宁波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国家这“两项补贴”实施以前我市“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和“残疾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与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对符合条件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2019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原标准上浮50%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近4年来,全市各地高度重视,民政、残联、财政等部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实施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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