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方案

思而思学网 2024-01-12 07:49:54

【2017乡镇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方案1】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70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责任机制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50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严控新生违法建设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昌办发[2015]18号)及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昌平分局关于建立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责任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沙河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对在建的“小产权房”项目停工、停售,查封工地,拆除售楼处,查封施工机械,遣散施工队伍。

2.对在售的“小产权房”项目停售、拆除售楼处、查封已建未售房屋。

3.查处设计、测绘、施工、销售、代理销售单位责任,除相应处罚外,应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4.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成立沙河镇“小产权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镇“小产权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清理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领导小组由镇长王玉君任组长,副镇长崔宙鹏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规建环保办、市政环境办、信访办、沙河派出所、沙河水务站、沙河电管站、沙河自来水公司、城管沙河分队和各村(社区)负责人,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规建环保办:负责对违法占地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协调城管开展拆除、查封、遣散等工作。

市政环境办:负责监督镇域内企业禁止为“小产权房”项目提供气、热、通讯、有线电话等市政公用服务。

信访办:负责“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社会维稳工作,配合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执法行动。

沙河派出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镇村(社区)开展“小产权房”的查处、拆除、查封、遣散等工作。维护执法现场秩序,严厉打击查处过程中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及时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水务站、自来水公司、电管站:负责对”小产权房”项目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的意见》(昌政办发[2014]19号)等文件要求,严禁为“小产权房”项目恢复供水、供电服务;镇水务站负责依法查处占用河道、水库、湖泊、提防建设“小产权房”行为,加强“小产权房”项目及周边机井管理。

城管沙河分队:配合开展拆除、查封、遣散等工作,保障执法现场秩序。

各村(社区):组织力量昼夜巡查、严厉打击“小产权房”,特别是目前仍不收敛,顶风在建、在售的,要立即对施工现场进行断水、断电、查封等强制措施,确保停工停售。

三、工作步骤

1.建立台账阶段(2017年6月15日之前)。各村(社区)集中排查本辖区内在建、在售“小产权房”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台账须包含项目名称、占地位置、开工时间、完工时间、用地单位、施工单位、占地面积、占地性质、建设情况、销售情况、是否入住、现状地类、规划地类、设计和测绘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和具体整治完成时限。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村(社区)工作台账,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6月20日至9月20日)。各村(社区)采取措施制止在建未入住“小产权房”项目的违法建设、销售行为,及时查封施工现场、拆除售楼处、遣散施工人员。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梳理本部门对全镇各“小产权房”项目的查处情况,查处不到位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积极配合各村(社区)开展查处工作。

3.联合督促阶段(8月底前)。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重点“小产权房”项目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核实各职能部门查处“小产权房”项目的工作情况,并提出监管要求。

4.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前)。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开展“小产权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小产权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精干力量,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2.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小产权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小产权房”项目依法查处到位。

3.处理存量、杜绝新增。各村(社区)要认真组织排查,积极开展清理整治,并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在建、在售“小产权房”项目台账加盖公章后报送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0726253);要加大对新增“小产权房”项目的拆除力度,做到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4.严明纪律,严肃追责。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双处理”原则,坚决追究“小产权房”项目相关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7乡镇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方案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2013〕70号)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核查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7〕68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核查工作,坚决遏制违法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核查工作,切实摸清全市“小产权房”底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坚决叫停违法违规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行属地管理方式,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清理、核查和查处工作。

(二)自下而上,全面清理。以乡镇、街道为单元,逐村、逐社区开展排查,对“小产权房”排查情况进行造册登记,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上报。

(三)依法处置,确保稳定。“小产权房”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清理查处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既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又要依法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标本兼治,分类处理。“小产权房”专项清理核查工作要通过刹风治乱,严肃查处顶风违法典型案件,遏制新的“小产权房”产生。同时,针对“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深层次原因,从制度层面提出符合实际的分类处理意见和监管办法,将历史形成的各类“小产权房”问题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

三、工作目标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下发以来,在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销售的“小产权房”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核查,分类型摸清建设、销售和入住情况;坚决遏制、叫停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依法查处一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同时,以这次清理核查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小产权房”预防、监管、查处的共同责任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小产权房”现象的产生,规范房地产市场。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10日—5月31日)。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清理核查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本辖区内清理核查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抽调国土资源、建设、监察、规划、发改、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人员,组建清理核查专业队伍,切实为“小产权房”清理核查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7年6月1日—7月31日)。

各县区要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本辖区内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情况,采取“拉网”方式,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及数据。并对2012年8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小产权房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下发以来顶风违法继续实施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行为,作为清理核查重点,选择1—2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天水市小产权房建设情况调查统计表》、《天水市小产权房销售情况调查统计表》和典型案件处置结果,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区清理核查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领导小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

(三)分类处置阶段(2017年8月1日—10月20日)。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从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历史因素等方面全面分析了解“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本辖区内不同片区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情况进行整理归类。于2017年8月20日前,由县区清理核查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研究后,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各县区给予认真查处,确保整改到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21日—12月31日)。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清理核查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小产权房”预防、监管、查处的共同责任机制,坚决杜绝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于2017年10月25日前,由县区清理核查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清理核查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清理核查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县区清理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县区作为重点、组织专门力量给予督导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清理核查工作顺利开展,市上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核查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区、各部门在“小产权房”清理核查、问题梳理、研究处置及责任追究过程中,要加强协作、通力配合,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积极妥善处置。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原则,对清理核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综合考虑规划、建设、用地、房屋质量、地质灾害、购房者收入状况等因素,研究提出妥善处置的办法。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了解“小产权房”相关政策法规,认识“小产权房”的风险和危害。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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