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财经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结果查询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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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高考填志愿选择学校和专业是考生们头疼,往往学校定下来了选择了长春财经学院,可是专业不知道怎么选择?所以我们收到很多小伙伴们咨询关于长春财经学院的招生专业目录在哪里可以查询及长春财经学院重点优势专业是什么?还有考生咨询2018长春财经学院录取结果和录取认识如何查询,下面小编就2018长春财经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结果查询做一个详细说明,可供2017年招生简章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财经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税收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投资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审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财经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学校家庭落实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我校在校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等国家资助政策。我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并开设“绿色通道”。

入学前,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校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每学年评比一次,用于奖励成绩优秀、思想品行良好的在校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考研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考取研究生的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受助学生。

勤工助学。我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实训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体育场等场馆提供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按月发放工资。

SYB创业培训。由就业处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进行SYB创业培训,培养学生创业意识。

第九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招生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三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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