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嘴八舌允许惩戒会伤害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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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引发舆论热议。

对于这一规定,家长、教师、学生和专家都各有看法,来听听他们都怎么说。

  家长

惩戒可以有,如何惩戒应由师生讨论商定

严明青(儿子在北京某知名小学上二年级,哲学博士,曾专门辅修教育心理学):

老师给破坏课堂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以惩戒,没有问题。但是必须要明确惩戒的“程度”和“方式”。如果以损害孩子自尊心的方式来进行惩戒,那肯定不行;以惩戒的名义打孩子,也同样不行。

我们小时候,老师打几下很正常,站讲台甚至教室外罚站也常见,因为我们本来就是“野蛮生长”的一代,皮实。但是,这一代孩子的成长环境是不一样的,他们得到了社会、家长、亲戚更多的文明对待,自尊心也被保护得很好,所以教育方式也应该符合这一代孩子的心理特点。比如,扔个粉笔头打一下上课讲话的学生、把不专心听课的学生叫起来等方式,我认为都不够妥当。我能够接受的是,对破坏课堂秩序的行为,老师可以当时制止,否则对专心听课的孩子不公平,但应该在课后了解详细情况和原因后,再进行私下惩戒。

资料图

更好的做法,我认为老师应该和学生们进行事前的充分讨论,一起制定惩戒的规则。比如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惩戒,惩戒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是在教室里划一个惩戒角,还是要求多做几天的值日,负责教室的清扫和整理等。这些应该由老师和学生们一起来讨论,寻求一个大家都接受的规则和方式。让孩子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孩子遵守规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会提高很多,而且讨论的过程和执行的案例,对孩子就是一种很好的教育。毕竟,惩戒只是手段,让孩子们都能够了解并遵守一定的规则才是最终目的。

教师

不关注孩子心理的老师可能会伤害孩子

杨光(化名,小学老师,从业近20年):

我个人非常不看好这个规定。中学阶段,孩子基本成熟了,我们姑且不论。但是小学阶段,还是不应该有这条规定。

老实说,目前教育行业准入门槛太低了。尤其是小学教师,对从业者是否掌握孩子的成长规律、是否能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并且积极与孩子沟通等这些重要方面,都没有要求。考察一个教师是否合格、是否优秀,一味地强调教学经验,几乎只关注教学成绩,这完全是本末倒置。

在小学阶段,培养孩子健康的人格和品德很重要。一个“长歪了”的高分学生,能对社会作出什么贡献?但现在的情况是,孩子不仅要在学校里一味地学习,还要参加课外的各种补习班,老师和家长都对孩子的心灵关注太少。

为了追求教学成绩,很多老师本来就对所谓调皮捣蛋、影响课堂秩序的学生给予了很多冷暴力,如果再有惩戒这一把“尚方宝剑”,我相信会有更多的孩子深受其害。

学生

支持惩戒,课堂捣乱耽误自己也影响他人

徐西贝(化名,青岛市市南区某重点初中初三学生):

因为学习比较繁忙,目前我还没有听说出台了这个规定。但是,我支持这一规定的内容。我认为,应该设立这个制度。因为在课堂上,不认真听讲的学生,不仅仅是耽误他本人的学习,也会影响到其他同学的上课和考试成绩。所以说,这个规定有必要而且是合理的,只要惩戒适度就好了。

在我们班级,平时上课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很少。基本上,大家都是比较认真听课的。不过,在同年级的其他班级,也有极少数喜欢“挑事儿”的学生。

我听说,去年年底,有几个同学下课后在学校里“约架”,被老师撞见了。后来,组织“约架”的几个学生受到了学校的处罚??停课一个星期。在那期间,学校老师也找了相关学生的家长谈话,一个星期以后,他们又返校正常上课了。

在我就读的学校,一般情况下,老师都不会对学生有惩罚行为。遇到那种确实比较过分的,在课堂上捣乱、干扰上课的学生,老师最严厉的手段,也就是请他们去办公室里谈话,或者找家长。没有把学生罚到操场去跑圈、在走廊里罚站,或者单独让学生坐到讲台上去的情况出现。

总之,对于这一条规定,我是没有什么担心的,也不会有其他的顾虑。因为我自己首先不会在课上捣乱,或者跟老师产生矛盾。既然是这样,又有什么害怕“惩戒”的呢?

教师职责中本就有惩戒权,惩戒不等同于体罚

储朝晖(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教师必须有惩戒权,这是教师的职责决定的,就好比一辆车,有发动机同时也必须有刹车。如果老师对学生连惩戒的权力都没有,那么教学功能是很难正常运转的。惩戒权,也是教师职能本身自带的,应该不需要哪个行政部门发布法规赋予。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法规出来,我想与这几年一个错误的观念有关??教育法中确实有不允许老师体罚学生的表述,所以很多人都被误导:老师不能惩戒学生。但应该澄清的是,不体罚学生和不能惩戒学生是两个事情,不体罚不等于不能惩戒。实际上,各国的老师都有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只不过采取的惩戒方式不同而已。老师有惩戒权,就有如一把“剑”悬在墙上,但是何时使用、是否使用,就是教师需要掌握的工作技巧。如果没有这个震慑,老师也很难进行日常的管理。

老师有惩戒权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争议,但是真正需要注意的是惩戒过程中如何把握“度”,这就不是哪个法规或者文件能明确说清楚的了。我个人觉得应该有一个仲裁制度。如果老师的惩戒没有受到质疑那当然好,一旦有争议,反对方有权提请仲裁,请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应的同行、专家包括学生家长来进行评定,看看该次惩戒是否过界,是否是正常的教学行为。这个仲裁渠道还是应该有,并且明示给家长和老师,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和约束。

  不该单独提出惩戒,需有标准化的惩戒表

宗春山(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这个规定是有意义的,但也比较尴尬。它的意义在于,教育确实需要一定的惩戒,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当然惩戒不等同于体罚。虽然很多人错误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尴尬在哪里呢?惩戒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或者说教育本身就包含了惩戒。现在非要把惩戒从教育中单独分离出来,其实是把惩戒和教育对立起来。这就是最尴尬的问题,说明我们对教育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看到这个规定,我有一个担心。我们现在的教育中,变相体罚是很普遍的。我这几天就看到很多家长传来的视频,都是家长偷拍的。刚一开学,很多老师都心浮气躁,有的没完成作业的孩子,遭到老师拿作业本抽脑袋,这种变相的体罚,不是惩戒,也不是教育,这根本就是侮辱了。所以,我特别担心,对于一些师德比较差的、本来一直就在使用变相体罚的老师们,这个规定是不是会给他们提供了一个“依据”呢,或许会更加剧这种“暴力手段”。

所以我建议,我们一定不能把惩戒和教育区分开,不应该把惩戒单独提出来。另外,我们一定要规范教师的行为,需要把如何惩戒具体化、标准化、透明化。比如给出一个惩戒表,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改正错误行为,而不是为了让孩子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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