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汉语应作为国际学生高等教育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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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日前,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高等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办法》规定,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办法》要求,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据悉,《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1月3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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