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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山西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入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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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西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新闻推荐

《细则》指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享受资助信息。

《细则》还从10个方面对学籍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1)每个学生学籍号终身不变

《细则》明确指出,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中小学校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均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山西省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并推行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的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学籍异动、营养餐、乘坐校车等业务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2)高中新生不按时报到将注销学籍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15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申请电子学籍。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符合规定务工人员子女接收学校要建立或接管学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经批准的,学生凭相关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并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批准在监护人流入地参加中考并被当地普通高中录取的,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接管学籍。

(4) 班容量超过限定 学生电子学籍不能进入该班

小学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容量限定在45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初中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一年内不能突破;高二、三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6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所有中小学班容量达到限定的,该班将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班容量超过限定的,学生电子学籍将不能进入该班。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5)学生休学期间学校要保留学籍

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至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主管教育局(厅)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6)四种情况可申请转学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在普通高中学校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在全省范围内,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的,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7)高三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及高校附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及高校附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转学成功。

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市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直管学校、高校附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直管学校、高校附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转学成功。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同时,需提交转出地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直管学校、高校附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直管学校、高校附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转学成功。跨省转入、转出时,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跨省转出或接收外省转入学生的,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8)借读生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中小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在学校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山西省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申请借读的学生,可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校管理。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均由原校发放。普通高中借读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在原学籍所在地参加。

(9)未成年学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学生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 (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10)学籍信息严格保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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