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育保险政策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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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的出台,带来了诸多从参保人角度出发的利益改革,现对政策主要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便利!在定点医院就能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自10月1日起,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统一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可直接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再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申办。区医保办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由医院为参保人打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简称《确认回执》)并贴上参保人本人照片,同时盖上医院业务章。此《确认回执》为参保人生育就医的凭证,参保人无需再专程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温馨提示: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就医确认办理还是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另外,需变更生育保险选定医院的也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亮点二: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未办理就医确认或缴费未满1年的参保人也可享受相应待遇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缴费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或已办理就医确认,但不按规定就医的,报销限额为正常结算标准的60%;如果缴费不满1年,可在累计缴纳费满1年之后申请报销,报销限额为正常结算标准的80%。

亮点三:新增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1.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职工;3.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者。另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亮点四:产检由妊娠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

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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