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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人社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15〕1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度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3%。

企业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方可申请补贴。

二、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标准

按该企业及其职工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稳定岗位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一)及时提交申请资料。

1、企业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gdzs.lss.gov.cn)→自助服务窗口登录→单位用户注册(已有账户的可直接登录)→业务类型(选择:人力资源业务)→业务对象(选择:单位)→相关业务(选择: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办理度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

2、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人社分局提交盖有企业公章的《中山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1,可直接从系统中打印)、《中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初审。

人社分局受理申请后,按《中山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附件3)要求,对该表中企业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会同所在镇区发改及经信部门,在《中山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上加具初审意见,连同《中山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审核,逾期不再接收分局所报资料。

(三)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审核。

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局就业促进科等相关科室(单位),对申请补贴的企业所填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领取补贴的,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条件、补贴金额等进行审定。

(四)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公示。

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该项补贴的企业银行帐号。

(六)建立援企稳岗联席会议制度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经研究,决定建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人社局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由市人社局分管社会保险和就业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人社局、发改局、经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负责人(兼)担任,成员由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就业促进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办公室、审计与基金监督科负责人,市发改局高技术产业科负责人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四、其它事项

(一)度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满12个月的企业,方可申请该项补贴。

(二)镇区人社分局登录失业稳岗系统,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或地税纳税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申报和社保系统生成的相关数据后,进行初步审核。

(三)花名册是显示企业全年员工总数的证明,由企业加盖公章后,人社分局进行审核,加盖分局公章后,由人社分局保存。

(四)各人社分局可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报送所属镇区企业上月的申报材料。

(五)各人社分局实施该政策过程中遇到困难和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我局进一步完善规范。

联系人:赖旭旭,电话:88302002。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山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

2.中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

3.中山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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