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政策外出生婴儿申报入户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件 | 政策外出生的婴儿(含超生、非婚生育,下同),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03年8月6日(含当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母亲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
申请材料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供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Word2000格式)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程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1、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受理后当场核准办理; 2、政策内生育二孩、政策外生育、双军人子女、国(境)外出生子女、收养子女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补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
时限 | 对于须呈报核准的事项,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许可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即取得深圳市常驻户口居民身份 |
收 ⊙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