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产假放假规定,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均有半年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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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男方的照顾假也统一延长至15天。

19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全面二孩”时代的产假、婚假等做出新规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前,一孩符合晚育(女方24岁以上或者男方30周岁以上)、而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天至180天。而关于二孩产假的规定,大家一般参照《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女方生育一孩、二孩都能享受同样长的假期。男方的照顾假也由7至10天延长为15天。

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说法,规定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能享受15天的婚假。

修改后的条例对一孩、二孩实行生育登记,第三孩实行审批制度。可生育三孩的情形包括: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的,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等等。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关键词:

第三孩再生育

新修订《条例》将原《条例》中再生育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又针对全面普遍两孩生育政策进行了适当扩展,对再生育审批的范围作出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村居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第(四)项规定。

此外,新修订《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不计入“两孩”的几类情况:一是夫妻合法收养的子女数。二是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三是夫妻一方是本省居民,一方为港澳或台湾地区居民,婚后共同生育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港澳或台湾地区居民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

根据生育审批制度改革,对一、二孩不再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而实行登记制度,新修订《条例》规定,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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